理论教育 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法佑少年防范坐班房伤亡

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法佑少年防范坐班房伤亡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圣作为学校的直接主管人员,对学生攀爬围墙和遮雨板存在危险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致造成遮雨板倒塌砸死、砸伤学生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人民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安山小学校长刘某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法佑少年防范坐班房伤亡

2009年,安山小学建围墙和混凝土遮雨板时,校长刘某圣未按规范聘请专业人员设计、施工、质检和验收。该围墙与校园内的古戏台、铁门紧靠,学生极易攀爬玩耍。对此,刘某圣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2012年5月31日8时40分,该校学生刘某兵等十余人在攀爬围墙及遮雨板时,致使遮雨板倒塌,当场砸死三名学生,砸伤三名。对刘某圣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是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规定。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三令五申要加强对校舍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发现有危险的要及时维修、拆除,并强调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都有责任。为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上述内容吸收进来,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对学校校舍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责任的学校领导和学校上级机关、有关房管部门的主管人员。(2)行为人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主观上是过失。(3)必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这里所说的“校舍”,主要是指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种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实验设备、体育器械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是指明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上级领导报告,以防止事故发生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原因很多,现有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的已十分陈旧,但由于资金有限,非主观愿望就可以改变现状,立法时充分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本罪打击的重点是那些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学校的危房及存在危险的教育教学设施,漠不关心,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自己不能解决时,也不向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机关及时报告的行为。(4)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www.daowen.com)

这里所说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发生校舍倒塌、设备仪器爆裂、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只是发生校舍倒塌、教育教学设施遭到破坏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人员伤亡众多,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圣作为学校的直接主管人员,对学生攀爬围墙和遮雨板存在危险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致造成遮雨板倒塌砸死、砸伤学生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人民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安山小学校长刘某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