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最喜欢看电视节目中的法制新闻。张大爷发现,他所喜欢看的电视台所播放的法制新闻节目中,如果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的姓名都是用化名,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的图像都用马赛克处理,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的声音也做了技术处理,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的住所没有披露,观众不能从电视节目中推断出该涉案的未成年人是谁。张大爷心里知道,这都是为了孩子。但不知电视台这样做是自己的惯例还是法律有规定。有一天,张大爷和做律师的邻居一块聊天,张大爷便问律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律师告诉张大爷,电视台之所以这样做,那是因为法律有规定必须这样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本条是关于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形形色色的犯罪案件历来是法制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法律之所以要对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思想还很不稳定,心理承受能力比成年人弱,其情绪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如果将其姓名、住所、照片等情况,通过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方式公开化,被他人所知悉,可能造成其精神上相当大的压力,不利于其接受教育改造和重新做人,相反地,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和滋生报复社会的思想。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他们的自尊心,有利于他们今后的正常成长,很有必要作出有关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以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从法理上讲,主要基于以下三个依据。
1.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共同遵循的原则。另外,由于未成年被告人涉世不深,法庭公开审理容易使其胆怯不知所措,从而影响其当庭供述的真实性。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审判方式,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保护,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长远来看,遵循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www.daowen.com)
2.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自1992年4月2日起,由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开始对我国生效。该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3.新闻报道等言论自由权的界限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媒体等享有言论自由权,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同时,《宪法》为这种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划定了界限。《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记者、编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时候,一定要牢记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也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不得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不得损害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不得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国家机密。还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时候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以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理解和执行这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这里所说的“不得披露”的资料,不是指对犯罪案件本身不得披露,而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本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情况不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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