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以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该院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人性化,如:在审判庭的墙上贴上“教育、感化、挽救”等标语;以“圆桌审判”代替“八字形”庭审格局;变古板式审案为温和对话式审判。该院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中还创新出“三环四步”工作法。即抓住审前、庭中、判后“三环”,做好审前调查切入、庭中教育警示、判时释明法律、判后回访帮教“四步”,环环相扣,步步跟进。
审前调查切入即开庭前案件主审法官与被告人见面,与法定代理人见面,与被告人所在学校或社区、村委会有关人员见面,做好庭前准备,查明其性格特征、平时表现、成长经历;查明其家庭和周围生活环境;查明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认识和态度。通过多方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概况、教育状况、社会环境、犯罪原因、认罪态度等相关情况,为定罪量刑和法庭教育打下基础。庭中教育警示即坚持开展“寓教于审”工作,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开庭以前,法官要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给他讲解审判程序,倾听他对所指控犯罪的意见,消除其对法庭审判的恐惧和抵触情绪。在庭审中增设“法庭教育”的专门程序,由审判员、特邀陪审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找准感化点,使其在既严肃又轻松的环境中受到感化,为判刑后的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判时释明法律一方面增强判决书说理性,改变以往的程式化写法,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犯罪原因、悔罪表现、有无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等情况的叙述和说理,让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和反思,为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宣判时对未成年被告人通俗讲解适用的法律及从轻、从重处罚的量刑比例、理由,让其对自己被判处的刑罚做到清楚明白,心中有数,促其认罪服法。判后回访帮教即做好庭后的延伸工作,坚持做到四个定期联系:一是定期联系未成年犯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定期联系未成年犯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三是定期联系监管未成年犯的公安派出所、看守所和服刑监狱;四是定期联系未成年犯本人。通过四个联系,了解未成年犯在派出所、社区监管和监狱服刑劳动改造期间的学习生活状况、劳动改造表现、认罪悔罪程度和心理情绪等问题,联系后对他们好的方面给予及时支持鼓励,不足的地方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他们悔过自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www.daowen.com)
教育,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其目的立足于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注重惩罚。这种教育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反复进行,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主要教材,结合其本身进行教育,使其逐步树立法制观念,认识到法律的权威,联系自身的违法犯罪事实,认识其危害。感化,是指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去关怀、教育、感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和罪行,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挽救,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相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可以挽救过来的,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各项挽救工作,其目的是最终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树立重新做人的观念。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党惩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一贯坚持的原则,实践证明其也是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本身还处在成长发育的阶段,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容易受到各种不良影响。特别是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未成年人容易被他人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在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这是指导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途径。在坚持教育为主的同时,还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未成年人懂得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懂得法律的严肃性,懂得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讲,惩罚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但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惩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进行适当的惩罚。惩罚的实质也是教育,只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教育与惩罚,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