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15岁。在他刚刚1岁时,父母就离婚了,之后母亲再嫁。法院判决陈某由父亲抚养,但实际上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陈某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从不来看他。11岁时,爷爷去世,陈某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还将其赶出家门,不管不问。陈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最终因盗窃被送到某工读学校学习。陈某的父母一次也没有来看过他,更不要说给其生活费了。2012年4月,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陈某将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父亲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并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本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
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制度。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有与他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地或不能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因而其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加以实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予以保护。设立监护则可以由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除此之外,监护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缺乏相应的判断能力,如果实施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设立监护就可以由监护人约束其行为,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我国法律以列举方式确定了可以作为监护人的各种资格条件,不具备所列举的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作为监护人。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列举了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首先是近亲属。父母是亲权人,他们之所以能够作为监护人是因为亲权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依据《婚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们都是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所以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行使监护权时,他们可以成为监护人。其次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友。当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监护人时,近亲属以外的人可以充当监护人。最后是有关单位和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里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组织中必须选出自然人作为监护人的代表。关于监护人的人数,法律规定,一个被监护人可以有一个监护人,也可以有几个监护人。(www.daowen.com)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法院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并非意味着其父母可以不再承担抚养费用。由于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是因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身不适宜再继续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父母与其子女有血缘关系,仍然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这一规定对于加强父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陈某的父母离异后,陈某随父亲生活,但他的父亲却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陈某的母亲也没有对他履行过相应的监护责任,既没有给过生活费,也没有关心过他的生活和学习情况。陈某身上之所以产生许多不良行为,其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和教育职责,陈某就不会在外流浪,更不会染上许多不良习气,其生理、心理都将健康正常地发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本案中,未成年人陈某所在地的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帮助陈某将不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父亲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并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用直至陈某长大成人的做法,是十分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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