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禁止拒绝招生残疾考生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禁止拒绝招生残疾考生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涉及受教育权问题。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原告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原告金钟山撤回起诉。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禁止拒绝招生残疾考生

金钟山系某市第五中学2011级应届毕业生,年幼时因患小儿麻痹下肢残疾。2011年参加本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某市财贸学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线。但是,某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机房在五楼,金钟山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金钟山认为,某市财贸学校在2011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某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市财贸学校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尊重本人的报考志愿,将其录取为该校2011级学生。金钟山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涉及受教育权(尤其是残疾人的受教育权)问题。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把受教育作为权利写进宪法的是1791年的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出于反对封建专制、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把受教育权规定在宪法当中。但当时生产力发展及学校的规模都不足以使每个儿童实现普遍、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国家也无力承担普及教育责任,因而受教育权利在当时是具有个人权利特点的。20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无产阶级反剥削、反压迫斗争不断高涨,受教育权与其他权利一起被写进各国的宪法,成为法定的不容剥夺的公民权利。伴随受教育权转化为普遍公民权利,国家要承担相应义务,保证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机会的均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民主解放运动蓬勃兴起,大批新兴独立国家的建立,进一步促进受教育权利的发展。发展教育不仅需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干预、合作与援助才能实现。在此背景下,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第44届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出生后具有姓名权、国籍权、生存权、受教育权、不受剥削和虐待等各种权利,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我国政府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这一公约,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字国。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的规定

(1)《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2)《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该法还规定了国家、学校对女子、家庭经济困难的受教育者、残疾人、失足青少年的受教育权提供各种形式的保障的义务。

(3)《残疾人保障法》特别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www.daowen.com)

2.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

(1)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在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内,一般来说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学生,可以享有比较充分的选择权。例如,幼儿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代为选择进行学习,接受教育。小学和初中中等教育,未成年人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的修业年限、学科进行学习。完成义务教育的公民有选择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权利,有选择进入不同高等学校各个专业进行学习的权利,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爱好、志向、学习成绩等情况帮助其选择或尊重学生自己的选择。

(2)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帮助的权利。比如,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有权享有申请贷学金的权利;身体残疾的受教育者享有为他们提供特殊教育的权利等。

(3)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如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都被认为是受教育权的重要方面。

某市财贸学校以金钟山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没能使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已造成了金钟山不能及时入学的实际后果,侵犯了金钟山的受教育权。金钟山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令人欣慰的是,原告起诉后,被告某市财贸学校对原告的残疾程度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金钟山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某市财贸学校于2011年10月18日将原告金钟山录取到该校学习。原告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原告金钟山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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