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层群众组织义务:教育挽救失足少年,预防侵害行为

基层群众组织义务:教育挽救失足少年,预防侵害行为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义务方面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力量。

基层群众组织义务:教育挽救失足少年,预防侵害行为

2014年8月25日,上海市虹口区某居委会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举办了一场“关爱女童,预防性侵害”知识讲座,邀请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徐老师为社区80多名中小学女生授课。徐老师从一本《我不让自己受侵犯》手册讲起,引导学生不要受别人的诱惑,不要和陌生人进行微信、短信、电话聊天,更不要和陌生人见面。徐老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女生受性侵的起因、危害和预防措施,教会女生怎样辨别性侵害、如何预防性侵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徐老师采用与学生互动的方式,告诉女学生穿泳衣遮住的地方就是女生的隐私部位,不管是什么人,企图触碰你隐私部位的人都需要防范,遇到性侵害时要勇敢、坚强、冷静,想办法求助。徐老师还告诉女学生,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遭遇故意抚摸或擦蹭,要大声斥责,引起公众注意,不要隐忍不说。遭遇骚扰,要直接提出警告,及时报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义务方面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能够发挥重大作用,主要表现为:(1)在社区范围内,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同时加强对社区范围内特殊行业的管理,限制各种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活动,取缔各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2)在社区范围内,关心和解决未成年人的特殊问题,对遭受虐待、歧视或辍学、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及童工、童商、童婚等问题给予解决,制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未成年人非法盘剥和摧残;(3)了解和掌握社区内青少年的基本情况,协助维护社区内治安和预防犯罪案件发生;(4)调解社区内发生的各种民间纠纷,把各种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5)在社区内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社区内加强治安联防巡逻,增强居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6)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教育和挽救失足青少年,发挥社区保护的积极作用;(7)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未成年人的要求,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力量。而且,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和有关政策要求,在具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www.daowen.com)

二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三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是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在近亲属中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依法担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履行监护职责。

上海市虹口区某居委会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举办“关爱女童,预防性侵害”知识讲座,使本社区的学生既掌握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同时也使她们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对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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