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读小学三年级的和小岚上学期由于学习勤奋、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被学校评为“校三好学生”。本学期,和小岚变得骄傲自满起来,不但在学习方面变得懒惰,开始不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作业,也不积极完成自己的值日工作,常找各种理由推脱。一天,正好赶上班主任检查作业,发现和小岚已经是第七次没有完成作业了,班主任很生气,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取消和小岚上学期的“校三好学生”的称号。
班主任的做法正确吗?老师能否随便取消未成年学生的荣誉称号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荣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就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嘉奖获得的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荣誉权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与人格尊严密不可分。荣誉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是权利主体的一项专有权利。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或者法人都能实现,只有通过自己的活动,对社会作出过重大贡献并受到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表彰而被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取得荣誉权。一般而言,荣誉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第一,因科学技术研究及技术进步而取得;第二,因公民尽职尽责而取得;第三,公民、法人因成绩显著而取得。一些未成年人因为成绩显著而取得各种荣誉,如“十佳少先队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这些荣誉是对未成年人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褒奖和肯定,是未成年人奋发向上的动力。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侵犯,是希望广大未成年人珍惜已经取得的荣誉,再接再厉,奋发图强。
本案中的未成年学生和小岚由于上学期学习勤奋、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而取得“校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的权利(即荣誉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各种荣誉权可以依法剥夺,但不可以由任何人随意剥夺。本案中和小岚的“校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是由学校授予的,如果发现被授予者有问题,应由学校宣布取消,和小岚的班主任老师无权作出这个决定。即使要撤销这个荣誉,也要有一定的程序,包括调查、开会研究,然后正式作出决定。由此可见,班主任简单粗暴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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