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文林是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喜爱写作,经常在校报上发表诗歌、散文。有一天,沙文林的表弟打来电话,祝贺沙文林的一篇文章收录在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学生作文选》中。沙文林及其父母立即去新华书店,在售书架上找到了这本书,果然该书上收录了沙文林一篇上学期在本校校报上刊登过的文章。于是沙文林打电话给出版社,出版社的负责人告诉他,文章是经过学校同意以后才发表的,有什么情况应该去找学校,反正出版社是付过稿费的。沙文林找到了学校,学校的负责人却认为,沙文林只是个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著作权,沙文林还是学校的学生,学生运用在学校学习的知识在学校的报纸上发表文章,文章的著作权理应属于学校。所以沙文林收录在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学生作文选》中的文章的著作权理应属于学校。学校既不需要经过沙文林的同意,也不需要给付其稿费。该校负责人的说法正确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显然,该校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所谓智力成果,是指人的思维活动产生的、已在社会上以某种物质形式存在的一种信息。智力成果权,通常人们称之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商标权是商标在注册后使用人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独占的权利。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即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所谓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被认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一般情况下,专利是指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或者是一种具有独占权的公开技术。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取得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成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智力成果是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知识创新的当代社会,智力成果在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巨大。
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如果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受侵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权利保护方法:(1)提请行政机关处理,即受害人通过行政程序,请求相关行政部门对其权利给予保护;(2)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这主要是在著作权领域,如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理版权纠纷和争议;(3)提请诉讼保护,如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我国政府为未成年人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提供了良好条件,各种博物馆、科技馆等为未成年人开阔视野奠定了良好基础。一些小发明家发挥聪明才智,小发明创造层出不穷。一些小作家、小画家用笔头抒发自己的感想,创作出各种文学艺术作品,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精神财富,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有利于鼓励广大未成年人更多更好地发明、创作,有利于激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智力成果权、荣誉权都是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人如果非法侵犯,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因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果其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受到侵犯,依法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对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可以激发未成年人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为社会更多地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虽然沙文林多次在校报上发表自己的作品,但这并不代表著作权人就是学校,除非沙文林征得父母的同意将著作权转让给学校。沙文林虽是未成年人,但著作权与年龄大小无关,未成年人也不是学校等机构的附属品,他们具有独立的人格,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学校将沙文林的作品拿给出版社去发表,应该经过沙文林的同意,出版社应该付给沙文林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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