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实施法佑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实施法佑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堵塞救助工作漏洞,谨防悲剧重演,七星关区民政局于2012年11月22日开通24小时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电话,同时在街道重要路段设立救助指示牌。本条是关于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或者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有关规定。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实施法佑

2012年11月16日,5名年龄均在10岁左右的男孩被发现死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内,人们发现该垃圾箱内有木炭生火取暖的痕迹,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尽管这起事件被警方定性为“意外事故”,但包括七星关区民政局局长在内的8位相关责任人都被免职或停职。这起悲剧清晰地暴露出七星关区在救治流浪儿童工作方面专业救助站缺位、巡查队人员不足等漏洞。为堵塞救助工作漏洞,谨防悲剧重演,七星关区民政局于2012年11月22日开通24小时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电话,同时在街道重要路段设立救助指示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本条是关于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或者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有关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社会不承担抚养责任。但是,未成年人难保外出不走失,而且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社会上难免会出现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脱离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存在极大的威胁。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街头,衣食无着,处境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容易被犯罪分子利诱和利用,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这一规定,民政部门可以对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将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职责法定化、具体化。

根据相关规章的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是:(1)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组织培训,指导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能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组织适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动,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与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一道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也可以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3)公安机关的职能是对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www.daowen.com)

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可以保证这些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保障这些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本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年龄尚小,身心发展还不成熟,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在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应当得到关怀和照料。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这些未成年人有临时监护职责,应当全面关怀、爱护未成年人,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饮食起居,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活管理和教育,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同时,本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毕节事件”让人们倍加关注流浪儿童群体,对于这些得不到家庭关爱的孩子,社会该对他们做些什么,尽最大能力照顾他们的生活,设身处地考虑他们的需要,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切实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顺救助管理机制,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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