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本条是关于遇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据说,当年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程序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平等的,不能单独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994年12月8日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剧场发生火灾,由于在场负责人要求学生“先不要动,请领导同志先走”,导致在场观看“专场文艺演出”的796名学生全部陷入火海,其中288人死亡,酿成了血的惨痛教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本条是关于遇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

可以说,本条规定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就要求各国在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一系列措施时,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则应采取能够最大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最优方案。

本条的规定也是对本法总则规定的儿童特殊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本条所说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www.daowen.com)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事故灾害(如重大交通事故、校园重大踩踏事故或者校舍坍塌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暴发、集体性食物中毒或者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往往会给公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危害,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宫或者其他一些未成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其后果往往更为严重。

据说,当年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程序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平等的,不能单独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是否优先救护,只能视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另外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应该充分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同等危急情形下,应当先对未成年人进行组织救护,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立法机关采取了后一种意见。因为与成年人相比较而言,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变能力、保持镇静的能力和自我防护的能力更差,尤其是在缺乏成年人进行有效组织、协调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秩序混乱,扩大危害后果。在这个意义上讲,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需要及时救护,在顺序上应优先于成年人。从道德层面上讲,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妇女、儿童也是当今世界所公认的优良品质。

上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剧场火灾,未能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安排其有序撤离,是导致惨烈伤亡后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不管现场来了多大的领导,都必须严格依照本条的规定,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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