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福建省教育厅下发通知明确暑假期间,公益性上网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需收费的必须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该通知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学校、文化馆(站)、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和中小学远程教育、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等场所在满足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方面的作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教师、家长参与等方式,建立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和志愿服务队,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和服务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本条是关于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以及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款内容。第一款是关于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随着素质教育的逐步推进以及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的减轻,中小学学生课余时间逐渐增多,但又出现一方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闲置,另一方面中小学学生课余时间无处可去的现象。因此,各级各类学校的内部设施,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和满足师生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在节假日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校内部各种场馆、文化体育设施的使用率,合理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的学校文化体育设施,还可以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的文化体育生活。
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社区通常是指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对于一个还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来说,除了家庭、学校之外,活动最多的地方就是社区。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之一,对未成年人生活习惯的养成、道德情操的培养、个人品格的形成,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社区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不可否认,目前我们已经进入一个网络时代,把未成年人与网络隔绝是不可能的,而且适度使用网络对未成年人是有益的,可以使未成年人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网络信息的侵害,除加大监管力度,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外,还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投入,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积极向上的网络服务,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可以方便、安全地接触网络。这样才能满足未成年人正当的网络需求,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地使用网络获取知识,有效地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www.daowen.com)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是以社区的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提供健康、丰富、文明、安全的网络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上网服务场所。未成年人方便、安全地接触网络的途径,除家庭和学校的网络服务设施外,只有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可供使用。受经济条件的制约,目前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尚未普及每一个家庭,而学校的互联网服务设施的使用也大多仅限于教学课程的需要。因此,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成为未成年人安全接触网络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未成年人正确地使用网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需要到社区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上网的未成年人,大多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欠佳而没有配备网络服务设施,如果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收费过高,就会把这部分未成年人拒之门外。为更好地贯彻社区为群众服务、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精神,社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免费或者优惠为未成年人开放,使未成年人得以接受安全且经济的互联网上网服务。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上网空间,满足信息化时代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安全、有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地使用互联网资源,充分分享网络文明。
福建省的做法是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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