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从3岁起就喜欢听歌、唱歌。星期六晚上,9岁的柳某随父母兴致勃勃前往某歌剧院观看歌剧演出,走至门口时,被歌剧院的工作人员拦住不让其入内,理由是本歌剧院谢绝10岁以下的儿童入内。柳某的父母再三恳求,工作人员都不为所动。事后,柳某的父母代理柳某将某歌剧院告上法庭,认为该歌剧院侵犯了柳某享受国家文化设施服务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定歌剧院的行为侵权并给予经济赔偿。
法院会支持柳某的诉讼请求吗?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歌剧院不让10周岁以下儿童入内观看演出是否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场所的规定。这类场所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这类场所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公益性原则,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这些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性创收活动,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确需集中食宿、使用交通工具或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对集体组织的大规模普及性科技、艺术、体育竞赛及教育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特长、专长学生的培训项目要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适当收取成本费,确有特长又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实行免费”。二是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场所的规定。这类场所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这类场所有的是由政府投资建设,有的是个人或者企业投资建设,其本身维持开放需要一定的成本,但仍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明确其功能定位,根据当地以及场所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以发挥自身的优势,为未成年人提供多种服务。(www.daowen.com)
本案被告某歌剧院在答辩中称,10周岁以下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周围事物不能完全理解,对于具有一定抽象性的歌剧更不能理解其内涵,也不能达到陶冶情操的目的。同时,10周岁以下儿童缺乏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容易吵闹,会影响其他观众的合法权益,因此答辩人谢绝10岁以下的儿童入内的规定是合法的,没有侵犯柳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文化场所不仅应当允许未成年人入内,而且应当依法优先、优惠向其开放。歌剧院属于国家社会文化设施。因此它应当为全社会公民服务,未成年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同其他公民一样具有相同的民事权利,因此也应当享有得到国家文化设施提供的服务的权利。被告歌剧院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柳某入内观看演出的做法损害了9岁儿童柳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支持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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