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记者盘点发现,2010年至今6年多来,全国至少发生40起校车安全事故,约八成均有致死情况,死亡人数达到150多人,且多数是幼儿。其中,有6起死亡事故的死亡人数超过10人。悲剧发生最多的是2011年,共发生了14起,当年震惊全国的发生在江苏徐州的“12·12校车事故”被定性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这起由一辆私营客车充当的校车,在送49名学生回家途中侧翻滑入水沟,导致车内15人死亡、8人受伤的悲剧。事后说明显示,车辆超载成为校车事故的罪魁祸首,超速、司机无驾驶资质及车辆不符合规定也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校车事故中,多数都涉及超载,仅有3起明确显示不存在超载现象。超载成为校车安全“悲剧”第一杀手。如由于超载,车内孩子数量多,湖北荆州市两名4岁儿童被老师遗忘在校车内,直至下午放学才被发现,送医院已回天乏术。据了解,该校车为非法改装车,狭窄的车厢经常挤进去二三十个孩子,长期超载。江苏如皋一私人幼儿园校车送孩子回家时,一名4岁女童被活活憋死。原来,7座的面包车内竟然挤进去26人。而在甘肃正宁特大校车事故中,核载9人的改装金杯校车实载人数竟然达到了64人,足足超出6倍多。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该《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该《条例》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该《条例》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www.daowen.com)
该《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该《条例》还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遗憾的是,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而是仅仅指明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比如说,政府只是去查学校是否有不合格校车,如果有,就依法取缔,但是取缔完就不再追究了。如果明确政府的主体保障责任,出了问题直接追究政府的责任,校车安全问题也就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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