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生通信自由不容侵犯:法佑少年

学生通信自由不容侵犯:法佑少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班长的行为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班主任的行为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否则,侵犯通信自由和隐私权的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他们的行为属于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后该班主任和班长均被判刑入狱,班长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开除学籍。

学生通信自由不容侵犯:法佑少年

某校初三男生赵某,16岁,班长,按照班主任老师的要求,对全班同学的私人信件一一开拆审查,发现有早恋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同学,则对其进行教育。2014年6月的一天,赵某拆开班上同学孙某(女,14岁)的一封信,发现是另一中学生给孙某写的求爱信。赵某将这一情况报告班主任,班主任立即把孙某叫到办公室教育了一番。因感到现在早恋的问题非常严重,为了杀一儆百,班主任让其在班上作检讨。孙某不服,与老师争辩,并拒绝在班上作检查,班主任非常生气,不准孙某上课,把孙某锁在宿舍两天,叫她闭门思过。第三天,孙某实在想不通,在宿舍触电自杀。

该班主任和班长对此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班长的行为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班主任的行为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

通信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侦破案件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否则,侵犯通信自由和隐私权的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www.daowen.com)

班主任和班长的原始想法不坏,似乎也是为了学生、同学的健康成长,但班长按照班主任老师的要求,对全班同学的私人信件一一开拆审查,他们主观上是故意,且符合“情节严重”即多次、经常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要件。他们的行为属于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而班主任除了与班长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外,还不准孙某上课,把孙某锁在宿舍两天,导致孙某想不通,在宿舍触电自杀,这种行为就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后该班主任和班长均被判刑入狱,班长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开除学籍。班主任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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