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一名14岁学生林杉,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被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结果导致林杉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条是关于学校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三种类型。
1.教育活动事故
狭义的教育活动,是指学校正式安排的各项教学课程活动。然而学校的活动往往并不仅仅是正式安排的各项课程活动,一般认为,只要是教师职务范围之内如课堂讲授、课外活动,学校举办的特殊形式的教学活动、教师的教育辅导、教师自己决定带领学生在野外郊游或登山活动等各种活动,或在教师指导、监督下进行的课外活动、社团活动、运动会及学校特别庆典活动,都具有教育的性质,就属于广义的教育活动。这其中容易发生危险的活动如体育、自然科学实验课程,安全隐患比较大,学校和教师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妥善采取措施处理。
2.学校设施事故
学校设施事故,是指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的事故。
3.学生间事故(www.daowen.com)
学生间事故,是指发生于学生之间,因其他学生侵害而发生伤害的事故。例如,学生在下课时间,因玩耍或恶作剧致其他学生受伤的情形,即属于学生间事故。虽然学生间事故常常是学校或教师所不能预防的,发生的原因也与学校无关,但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对其行为加以告诫并采取措施制止,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而产生的事故;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而产生的事故;因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而产生的事故;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而产生的事故;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因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等。这些由不同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有无过错责任,学校都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的学生。对于发生的伤害事故人数众多的情形,在产生骚动和混乱的情况下,活动组织者应统一指挥,有秩序地依次疏散退场,以免互相冲撞拥挤,发生倒地踏伤、压伤事故。一旦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教职工扑救,并拨打电话向消防专业人员报警,扑救时要先救人后救物,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火灾侵害。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下,首先应拨打救护电话和报警电话,通过可利用的通信方式,迅速将情况向有关人员报告,请求紧急救援。在发生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食物中毒者作急救处理,然后迅速送往附近医院,进一步治疗。其他学生应当迅速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当证实是某种食物中毒时,学校应迅速组织处理抢救,如催吐排毒。事故发生后,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送校医务室由卫生老师清创、敷药、包扎或是送医院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如有伤亡人员,要尽一切可能及时、积极、努力进行抢救治疗工作,并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对于某些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到医院,参与救治工作。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原因、师生伤亡等具体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
从本案来看,老师发现林杉昏迷、抽搐后,仅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随即就不再过问,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监护人,学校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职责,最终延误林杉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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