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初级中学一年级3个班的153名学生,在春游结束返回时乘船过河。其中一搭载16名学生的小渔船倾覆河中,经附近的人奋力抢救,有10名学生被救起,其余6名女学生当场溺水死亡。据了解,数只体小形窄的小渔船在分批摆渡这些学生时,每次最多只能载11人。但是在摆渡即将结束时,一只渔船的6名学生在渡过河后觉得坐船好玩执意再次随船返回对岸,并同对岸的10名学生一同乘船返回,在场的老师对此未加制止。船至河中时,由于船体超载,加之女学生惊慌害怕,造成船体失衡倾覆。学校方面对于这种并没有发生在校园内部的意外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近年来,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有些教学活动并不仅仅限定在校内。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不仅要从内容及形式上防止对学生、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要防止在活动中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事故。春游、秋游是中小学经常组织的户外集体活动,对于学生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增进团结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因其趣味性而深受未成年人的欢迎。但由于春游、秋游活动多在野外进行,遭遇危险的系数显然高于校园内,而教师人数少,学生人数多,出现保护方面疏漏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现实中时有出现未成年人在春游、秋游等野外活动中受伤,或是在往返途中的车船上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www.daowen.com)
因此,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秋游的活动中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学校首先要尽可能减少交通安全隐患,严格检查出行使用车、船证照是否齐全,尽量不租用个体经营的车、船,而且决不能为了省钱而超载出行,拿学生的人身安全作赌注;在需要乘船、渡河时,应教会学生使用船上的救生衣,做好逃生的准备;带队出游的老师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野外急救等常识,出游前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出游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尽可能保护学生远离危险,在玩得开心的同时,也玩得安全。
本案中,在摆渡即将结束时,一只渔船的6名学生在渡过河后觉得坐船好玩执意再次随船返回对岸,并同对岸的10名学生一同乘船返回时,在场的老师对此未加制止,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学校应该对6名女学生溺水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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