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法佑少年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法佑少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两位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他们对幼儿采取的教育方法,构成了体罚和变相体罚,损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为此,本法特别强调,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当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人员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法佑少年

某民办幼儿园大班幼儿虎虎特别调皮,经常欺负小朋友,有时还偷偷跑到园外玩,害得老师到处找。老师与家长联系,回答是生意忙、顾不上。最后老师只好在组织活动时搬把小椅子让他坐在门后,规定他可以不听讲,但不能随便走动。中班有一个叫毛毛的孩子,爱动爱说,爱跟同伴打闹,老师为此很头痛。为了教育他,有一天老师让其站在小椅子上,把两只胳膊举起来,站了四十分钟。

该幼儿园大班、中班的老师的做法对吗?

以上两位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他们对幼儿采取的教育方法,构成了体罚和变相体罚,损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条是关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1.尊重学生的人格

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和未成年学生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他们不仅也有人格尊严,而且他们的人格尊严一样不容许他人侵犯。但是,由于他们年幼无知,不了解自己具有的人格尊严,又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因而他们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人们的忽视和侵犯。个别教师和保育人员对儿童、未成年学生常厉声训斥、实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甚至粗暴侮辱、摧残,严重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和人格尊严,极不利于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法特别强调,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当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人员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尊重学生人格,归根结底在于教职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教育者自身应当首先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具备了良好的师德,才能保证在处理各种情况时都能够尊重学生,不伤害学生的人格。所以,教师应当从提升自身的素质着手,善于解剖自我,走出心理误区,严格地要求自己,宽容、友善地对待学生。教师应当避免恶语中伤,践踏学生的人格,引发逆反情绪和对抗行为,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根据本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首先必须重视这一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其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既要晓之以理又要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平等、亲密的关系。最后,对于有某些缺点、错误的幼儿和学生,要特别耐心细致,循循善诱,从多方面关心他们,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而绝不能遇到学生“不听话”就火冒三丈,用打骂或体罚的方法解决问题,否则将会给未成年学生和幼儿的健康成长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和严重后果。(www.daowen.com)

2.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或考试不及格罚款等;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学生自己打自己;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

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教育民主制原则,违背了为人师表的精神,有损于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对未成年人今后的人际交往有很大消极影响;他们将只会通过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对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质的形成、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危害。

禁止体罚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对学生的过错行为给予必要的、适当的惩罚。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给予公开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不过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惩罚只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其目的仍是通过惩罚教育学生本人和学生集体。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因此,必须切实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教育理论水平,加强师德修养,提高教育能力,培养教育艺术,这是彻底清除体罚现象的根本的、长远的措施。

本法对体罚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某民办幼儿园大班、中班的两位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所在幼儿园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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