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小陈、小刘是邻居,分别就读于某初中二年级、某初中三年级、某小学五年级。三人平时关系非常要好,经常结伴逃学出去玩耍,由于小陈、小刘的父母都忙于工作,无暇过问孩子的学习情况;小王的父母则对其过于溺爱,百依百顺,因此三人逃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成绩大幅度滑坡。小王素来骄纵,平时经常欺负同学、顶撞老师,已经受过警告处分却仍无悔改,加上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校方遂决定将他开除。小陈在中考模拟考试当中名列年级末尾,经校方“研究决定”对小陈进行劝退,不让他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小陈的父母一再向校方求情也没用。小刘期末考试几项科目都未能及格,学校以成绩太差为由,对小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后,决定让他留级一年,这让小刘感到非常自卑,在新的班级一直抬不起头来。
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劝退学生或者强迫学生留级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本条是关于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学生的规定。
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本条经修改后主要有两点变化:(1)将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学校应当关心、帮助学生,不得歧视学生的内容增加到本条规定;(2)规范了学校开除学生的规定,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通过修改后的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www.daowen.com)
未成年人所接受的教育是通过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现的,学校是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利的重要主体之一。学校的责任主要在于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歧视学生,是指学校和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水平、相貌性格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而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不得歧视学生是学校尊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体现。在一些教学活动当中,由于一些学生有生理或心理方面的残疾,或者智力、能力等方面有缺陷,成绩落后,性情孤僻,需要教师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教导。对这种缺点较多、学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教师往往容易产生偏见,态度冷漠,没有耐心甚至恶语中伤。久而久之,这类学生的个性就会朝着越来越不健康的方向发展,继而对下一个阶段的教育也会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形成了恶性循环,极大地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在智力、能力、性格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很大,他们不应该因某一方面的不足或欠缺而受到他人不平等的对待甚至冷落。教育就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学校就应该从根本上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就要求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正确对待那些后进学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坚持学习。即使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学生,也要格外慎重,反复研究,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学校开除小王、劝退小陈、让小刘留级一年的做法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应该予以纠正。否则,小王、小陈、小刘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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