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接受义务教育:法佑少年,权利与义务!

接受义务教育:法佑少年,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南要求读完初中,既是行使自己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是履行自己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总之,学校有为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教育的义务;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说,让被监护人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义务;对适龄未成年人来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接受义务教育:法佑少年,权利与义务!

南南是一名13岁的初中二年级女学生,成绩优良,很受老师和同学喜欢。但南南的父亲一直认为,女孩子读那么多书没用,只要上了六年级,会识千来个字,会做加减乘除运算就行了。因而在南南小学毕业后,父亲就想让南南辍学跟着自己做生意。虽然由于南南执意要读完初中,加上村干部的干预,父亲勉强让南南读完了初中一年级,但到了初二,南南的父亲无论如何不肯再供她上学。南南的班主任劝南南父亲说,每个公民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该让南南上完初中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但南南的父亲反驳说:既然是权利那就完全可以不行使,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不是学生的义务,也不是家长的义务。南南父亲的话对吗?

南南父亲的话看似理直气壮,但实际上他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可见,接受义务教育,对适龄未成年人本人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南南要求读完初中,既是行使自己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是履行自己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果某适龄未成年人自己懒惰不读完初中辍学,那是他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父母有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可见,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里的“完成义务教育”,是指包括小学阶段六年、初中阶段三年的全部九年义务教育,仅仅完成其中一部分,不能算作完成了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的行为,更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适龄的被监护人的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负有基本的义务有:(1)为入学提供保障。《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2)为完成学业提供保障。义务教育是一个入学—学习—毕业的完整过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必须在全部过程中得到体现。(www.daowen.com)

义务教育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说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因此,这就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到以下两点:(1)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物质保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在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之外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充足物质保障。(2)转变观念。破除“重男轻女”“读书无用”等落后思想,着眼于适龄未成年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总之,学校有为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教育的义务;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说,让被监护人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义务;对适龄未成年人来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南南父亲受“重男轻女”“读书无用”等落后思想的影响,说接受义务教育不是学生的义务,也不是家长的义务,显然是错误的。南南父亲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让南南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