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萱在市教育局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育局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李晓萱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李晓萱的父亲李志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女儿的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李志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李晓萱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李晓萱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该杂志社称,李晓萱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也没有必要支付稿酬。该杂志社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案涉及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民事权利,归根结底,就是未成年人能否享有民事权利。而未成年人能否享有民事权利,是由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具有,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从受孕时开始。
我国《民法》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具有的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九条中。该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民法通则》第十条又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公民无论在年龄、性别、民族、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方面存在什么差别,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提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公民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www.daowen.com)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受公民年龄大小的限制,此为公民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不管未成年人的年龄多小,不管未成年人是否有能力进行民事活动,都享有民事权利。就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尽管还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但已经是一个公民了,同样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此外,还有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所谓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受公民年龄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如《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条规定是对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再如,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参加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应在16周岁以上。法律规定公民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健康成长。
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后,就不再有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公民死亡的事实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杂志社认为李晓萱不能被称为作者、没有著作权的解释是不正确的。杂志社依法应在李晓萱的作品上署上其姓名,并向其支付稿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