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秀兰的丈夫秦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丁秀兰此时已怀有八个月的身孕。秦某有一笔数目可观的遗产。处理完秦某的丧事后,秦某的亲属开始商量遗产继承的问题。丁秀兰的哥哥说,妹妹丁秀兰腹中未出生的胎儿是未成年人,应该与其他继承人一样继承秦某的遗产。丁秀兰哥哥的话正确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定义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对于未成年人的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联合国在拟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曾对未成年人的概念有过争论,但最终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美国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日本规定未满20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印度规定男性未满16周岁、女性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等等。许多国家都是以生理年龄作为界定未成年人的标准,但对具体年龄的规定不尽一致,多数国家都是以未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的标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定义为未成年人,遵循了国际上通行做法。从出生之日起至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其中包括了多个年龄段。其一般分为:乳儿期(从出生到满1周岁)、婴儿期(从1周岁到3周岁)、学龄前期(从3周岁到6至7周岁)、学龄初期(从6至7周岁到11至12周岁)、少年期(从11至12周岁到14至15周岁)、青年期(从14至15周岁到18周岁)。未成年人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已经出生且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普通的未成年人,还包括残疾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男性未成年人,也包括女性未成年人;不仅包括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从业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www.daowen.com)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界定,表明未成年人的前提是中国公民。《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身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按照《国籍法》的规定,要取得中国国籍,前提是已经出生。
出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即脱离母体从母体中出来;二是“生”,即从母体中出来后是活的,能够独立呼吸。显然,胎儿既没有出,也没有生,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因为胎儿还没有出生,所以其还没有取得中国国籍,也就不是中国公民,更谈不上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从民事权利能力角度规定了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由此可见,丁秀兰哥哥的话是不正确的,丁秀兰腹中未出生的胎儿不是未成年人,不是民事主体。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的时候应该保留丁秀兰腹中胎儿的份额,待胎儿出生后,他(她)就是未成年人了,就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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