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交保护的条件与实施方式

外交保护的条件与实施方式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接受外交保护的当事人应当从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都必须连续持有外交保护国国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的主要方式有抗议、提请调解和谈判、调停、和解、仲裁与诉讼等。但是我国目前认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其制度设计是服务于国际利益,而非公民个人利益,其基本态势是主张严格外交保护条件,慎重适用外交保护。所以,外交保护只是在非常特殊而且不是个人事件情况下启动的非常交涉手段。

外交保护的条件与实施方式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条的规定,“外交保护是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为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的行为”。通俗而言,就是一国根据其对一切在国内或者国外的本国人享有的属人优先权,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后仍旧不能获得补救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行使外交保护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一国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是因为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所导致,为此,该国应当承担国家责任;(2)国籍保持与实际联系。即接受外交保护的当事人应当从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都必须连续持有外交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在提交外交保护前,应该用尽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手段,包括行政的与司法的救济手段。外交保护的使用情形包括:(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4)国民在适用当地救济原则时遭受有权机关的拒绝。外交保护的主要方式有抗议、提请调解和谈判、调停、和解、仲裁与诉讼等。但是我国目前认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其制度设计是服务于国际利益,而非公民个人利益,其基本态势是主张严格外交保护条件,慎重适用外交保护。所以,外交保护只是在非常特殊而且不是个人事件情况下启动的非常交涉手段。充其量,只是在上述所有救济渠道上的一种补充。

除了现有国际法与国内法所规定的正常的渠道之外,也存在着一些民间的救济渠道和方式,例如寻求国际性或者地区性人权组织以及其他关于移民劳工、人口贩卖被害者等承担国际人道主义救援任务或者具有该类宗旨的团体的帮助。甚至在某些紧急的情况下,该类组织提供的帮助与救济有更强的指导性与直接性。当然,移民社区性的群体组织也是可以凭借的资源。但是,所有以民间的渠道进行维权的操作都必须在所在国的法律框架内进行。

【注释】

[1]根据《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统计,截至2010年9月,有16.58万中国公民在澳大利亚工作,其中35%属于专业技术或贸易工人,技术移民成为中国公民获得澳国永久居留权的主要途径。近3年来获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数量一直在3万人左右,其中20%是技术移民。过去10年英国华裔人口迅速增长。2010年获得德国高水平职业技能定居许可的人数为2707人,占中国公民获工作居留许可的86.7%。

[2]截至2011年,中国海外投资移民经历10年发展。10年间,我国申请海外投资移民的人数逐年增长。2010年中国申请美、加和澳大利亚的人数超过6000人,2011年据各国移民署和出入境管理局的数据显示,中国共有1万人左右选择海外投资移民。

[3]IOM国际移民组织网站http://www.iom.int/cms/en/sites/iom/home/wherewe-work/asia-and-the-pacific/china.html,访问时间:2013年3月30日。

[4]目前世界有九十多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另有部分国家在事实上默认。其中欧洲地区承认双重国籍的就有爱尔兰、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波兰(默许)、匈牙利、波斯尼亚与赫塞哥维纳(有条件承认)、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摩尔多瓦、塞浦路斯、马耳他,占有欧盟的绝大多数成员国;在亚洲地区也有格鲁吉亚、土耳其、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韩国(有条件承认)、越南、柬埔寨、孟加拉国、斯里兰卡、菲律宾、我国台湾地区;另外,我国香港与澳门也在事实上给予承认。

[5]国际法院在Nottebohm案中对于国籍的定义。(www.daowen.com)

[6]中国公安部官网http://www.mps.gov.cn/n16/n1237/n1432/n1522/96189.html访问时间:2013年3月20日。

[7]新华 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8/01/content_1689758.htm,《伯尔尼倡议:中国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移民》。访问时间:2013年3月20日。

[8]我国目前还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该公约,故我国不能以政府名义指控相关国家违反该公约义务的行为。但是不妨碍个人依据该公约指控签约国侵犯自己权益的权利。

[9]预防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分委员会工作组

[10]2006年3月以后,经第60届联合国大会决议,由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行使人权委员会的全部职能。

[11]2009年11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开始面向社会征集对于《领事保护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目前还处于草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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