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第三国移民权利保护的国际人权机制

欧盟第三国移民权利保护的国际人权机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权委员会在“Monguya Mbenge v.Zaire”一案中指出,国家应该向人权被侵犯者提供救济,给予相应补偿,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中国公民和团体在相关权益在某国家遭受整体性侵害时,可以据此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寻求救济。

欧盟第三国移民权利保护的国际人权机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在其宪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均有权由合格的国际法庭对该种侵害行为裁决并作出有效的救济。”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以不违反第1条的规定为限,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救济办法,悉已援用,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由委员会审查”。第2条第3款作了如下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保证每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担的权利或自由的个人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即便这种行为是以官方的资格行事的人所为。并进一步规定,保证任何请求此种救济的个人都能够得到由司法、行政或者立法当局或者由国家制定法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法当局裁定其在这方面的合法权利,以及寻求救济的可能性;并保证合格当局在批准这样的救济时能够付诸实施。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规定了个人申诉制度,个人申诉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参加并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并声明接受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其不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缔约国。[8]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设立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11条~13条规定国家间指控制度,第14条规定了个人申诉制度,我国于1982年2月28日接受其约束,可以对缔约国侵犯中国公民的事宜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起国家指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503号决议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以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有关某个国家大规模真实违反人权的信息,由相关工作组[9]研究后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0]提交报告。”人权委员会在“Monguya Mbenge v.Zaire”一案中指出,国家应该向人权被侵犯者提供救济,给予相应补偿,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中国公民和团体在相关权益在某国家遭受整体性侵害时,可以据此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寻求救济。此外,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50条也规定,欧洲人权法院可以判令侵权者给予被侵害者公正合理的赔偿。(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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