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作为第三国公民的第三国移民,因为社会性偏见或者歧视的存在,其在法律上的相关利益必然表现为长期的不平衡。那么,在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面前,第三国移民如何正确地看待自己的处境以及安排未来的生活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最终是否以转换国籍为目标,从第三国出发的第三国国民,在到达欧盟的土地上以后,都面临着从思想意识到现实态度的转向,从单一的民族国家公民观念向跨国公民意识的转型。当然,这一过程不是对原有民族国家的抛弃,而是在新的文化空间与语境中的全新适应与生活。在这一转型过程当中,对身份的认识和把握尤其关键。
如果将移民进入接待国形容为与现代政治国家缔结了新的社会契约的话,移民的生活就表现为通过接待国家所赋予的身份谋求契约型的权利,无论这样的权利是通过成文欧盟立法文件、成员国的国内法,还是通过不成文的商业惯例以及文化氛围,移民通过这样的权利积淀谋求更好的生活条件,去争取获得权利范围更广的身份地位,以致获得权利最充分的“准公民地位”——永久居留资格。这样一个过程,也是表现为从身份(国家对个人的资格认定)到契约(个人通过合法权利在接待国建立契约型社会网络以谋求更大的自由空间)的过程,对于一个非成员国公民的第三国移民来说,从没有权利的外国人到被接待国接纳为具有一定居留资格和权利的第三国国民,这一过程也表现为权利的增长和自由的扩张,也体现出人权基本保障的进步和发展。联合国将现代人权至少分为两大部分,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所设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联系第三国移民的主体(身份)权利和附随权利,我们可以通过一幅图表来查看不同身份的公民或者移民在契约型社会里面其所享有权利与自由范围大小的变化(以欧盟法关于移民的权利设定为参照):
表7(www.daowen.com)
从以上的图表可以看出,身份在整个移民流程中的枢纽性地位与作用。如果以真正意义上的移民(1年以上非旅游目的的各类型居留)可以基本得出这样的结论:身份是开启移民权利的钥匙。没有基本的移民身份根本无法获得移民应有的权利,更不用说稳定适意的生活;而且权利的大小与移民身份的充分性、完整性存在正向的关联,即身份越完整(图表中越靠上格的位置)享有的权利范围越广、所受的限制就越少,身份越有限(图表中越靠下格的位置)享有的权利范围越窄、所受的限制就越多。这样一幅移民权利随着移民身份变化的图表也无形中契合了第三国移民进入移居地的过程以及接待国对于第三国移民管理的相关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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