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研究:欧盟第三国移民权利中的身份问题

研究:欧盟第三国移民权利中的身份问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探讨这一问题,需要再次回顾一下公民的概念和所指。公民是伴随着现代主权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它是主权国家对于自己所属人群的一种资格承认,这种资格以其身份状态而存在。其对内表现为主权国家与其组成人员的关系,在个人层面则普遍平等;对外方面凭借整体的形象和力量取得来自主权国家的保护。存在于这种状态中的人被国家的法律承认为“公民”。

研究:欧盟第三国移民权利中的身份问题

根据前文的文本解读与案例讨论,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即第三国国民根据其在法律上赋予的不同身份——无论是短期居留还是长期居留,无论是工人、学生与研究人员,无论自愿性移民还是强迫性移民,无论是正常移民还是难民、人口贩卖受害者等等——他们的权利状态依附于他们的身份而存在,权利范围的大小也随着身份的变化而变化。那么,相对于成员国公民或者自己原籍国的公民,其实质在欧盟法语境下究竟所指为何?

探讨这一问题,需要再次回顾一下公民的概念和所指。公民是伴随着现代主权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它是主权国家对于自己所属人群的一种资格承认,这种资格以其身份状态而存在。其对内表现为主权国家与其组成人员的关系,在个人层面则普遍平等;对外方面凭借整体的形象和力量取得来自主权国家的保护。但是现代主权国家的本质又是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单元,其最纯粹的表现就是单一民族、单一文化甚至单一信仰,就像近现代史早期单一的英吉利、法兰西、德意志以及意大利等等,这种单元在国际法意义上就表现为“国家”。作为国家,它和传统文化概念(包括以现代政治学、史学、法学在内)视野下的“王朝”、“王国”、“帝国”以及“领主封臣”下的“邦国”等基本概念与观念有本质的不同——它表现的是一种完全新型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即以个人自由为存在前提和判断标准,以个人平等为联结方式和运作机制的人的生活模式和社会网络。存在于这种状态中的人被国家的法律承认为“公民”。在单一的群体单元内部,取得彼此平等完全认同的地位,在该团体内部享有最充分的法律自由(权利)。出于交往的方便和有效,在公民对外交往过程中,其身份就以“国籍”形式出现并因此展现自己的保护来源与责任归属。(www.daowen.com)

在传统的文化背景中,属于一个群体的人即便是存在频繁的对外交往,比如商人,因为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乃至政治、军事等多种原因,其在另一个文化环境的人群中长期定居生活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更不用说大规模的群体移居——除非是作为传统王朝政治经济军事上的同化或者殖民(军屯)需要——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内在要求世界性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效率最高的绩优配置,因此内在的要求打破人员、资本、技术、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的地域、国家、种族、文化、语言、信仰、宗教、风俗习惯等多方面的限制,并且因为生产的规模化和长期化,也必然要求相当一部分人群在按照生产资料最佳配置的方式下生活——从而移民生活成为一种常态——更不用说每个个人都天然的存在一种本能和冲动,即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地方,按照发挥自己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去生活——用常见的话形容就是“追求幸福”——这是移民者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一旦遇到新环境下的原住民的自由与权利,内在的冲突也是必然的。当地法律对这类社会现象的能动反应就是以差别化为前提,进行分类管理。所以,移民就是外国人。这在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史上也可以看出,其早期的移民法律基本上都是“外国人法”或者以某类特定人群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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