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柏林条例》是由《都柏林公约》发展而来的,已于2003年9月1日后开始适用于申请人,[24]以此为界之前的申请适用1990年的公约。非欧盟成员国挪威与冰岛同意接受条例的约束在相关方面被视同为成员国。《都柏林条例》有两个首要目标:一是消除“避难选购”,即消除避难申请人凭借成员国难民政策的松紧不一而出现的人为选择;二是消除“轨道难民”,即因为成员国在审查避难申请时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出现的责任落空。
根据《都柏林条例》第3(1)条规定,任何成员国都应当审查在本国境内或者边境提起的避难申请,而且该种审查应由单一的成员国实行并负责。条例第3章第6条~14条规定了成员国责任如下:1.如果避难申请人是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应由其在成员国的家庭成员合法提出(第6条);2.如果避难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并且该成员国没有其他家庭成员,视为未成年人所在成员国已经接纳该申请(第6条);3.申请人在成员国已经作为难民允许居留(第7条);4.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成员国已经提起一个未完成的申请,并基于此得出了初步的决定(第8条);5.成员国已经给申请人签发了有效的居留文件或者签证(第9条);6.申请人已经从一个非成员国非正式地穿越边界进入成员国(第10条);7.避难申请人已经入境成员国其签证请求已被搁置(第11条);8.在成员国的国际过境区(如机场)申请被提交(第12条);9.避难申请在成员国已经提交(第13条)。在这种罗列中,可以看到两个基本的原则:第一是在决定成员国的责任时,一定程度的人道主义考虑被置于优先地位,如对于未成年避难申请人的关照;第二个原则是审查避难申请的责任由在申请人入境欧盟的问题上扮演了最重要角色的成员国担负。这样的政策安排一方面表现了人道主义的普世价值,另一方面也表现了政策制定者尽可能向阻止避难申请人按照自己的意思穿越边境寻求庇护。
条例第3(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将标准层列搁置而主动对申请承担责任,即使是由另一成员国担负责任。该条被称为“主权条款”(sovereignty clause),一些国家如奥地利、芬兰与爱尔兰使用此条款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因为对避难申请人向另一国的转移很容易导致非直接的推回(indirect refoulment),另一些使用该条款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主要出于实际原因,认为直接处理该请求比将避难申请人转移至另一国家将花费更少的资源。[25]但是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解释,主权条款暗含的是人道主义精神。[26]条例第15条规定成员国可以为了使没有被分配准则涵盖的家庭成员聚合而搁置分配准则,这被俗称为“人道主义条款”,其特别提到了一些脆弱人士,如怀孕的妇女、老人、残障人士、病人与无人陪护的未成年人等,但是在具体实施中,认为其究竟是创造了一种权利可以直接适用还是在成员国之间促成合作一直存在争论。[27]
条例第Ⅴ章与第Ⅵ章详细规定了程序与行政原则以确保成员国能够有效地将避难申请人转移到应当承担责任的成员国。这里面分为两种情况,即“负责程序”与“收回程序”:前者是指避难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交申请后却要由另一成员国承担收留责任;后者是指避难申请人已经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成员国提交申请但是随后却离开该国去了另一成员国。不论申请是否一直处于审查状态,或者已经撤回或者驳回。两个程序都设定了特定的时间限制,即在限定的时间内转移的请求必须提出、在限定的时间内必须给出答复以及在限定的时间里转移必须被执行。例外的状态只能存在于因为避难寻求人违约而导致在有限的时间里无法完成,从而由避难寻求者承担相关责任。因为认识到对避难申请者转移所确定的日期在有限的期间内必须被执行,欧盟法院坚持如果成员国国内立法允许采取司法上诉反对转移的悬置状态,那么应从作出司法决定的那刻起开始计算执行转移的期间。[28](www.daowen.com)
《都柏林条例》所规定的责任分配机制还涉及其他三种次级立法文件,即Eurodac条例、[29]Eurodac实施条例[30]与都柏林实施条例。[31]Eurodac为指纹数据库,通过成员国采集所有包括申请避难的、非法穿越边境的人员的指纹信息并传递到Eurodac数据中心,由相关机构进行数据比对,如果能够建立起“匹配关系”,则可以为成员国之间快速的建立责任分配与相关救助提供信息支持。该数据库于2003年1月起开始运作,其高效运转便利了都柏林机制的实现。[32]
但是,都柏林机制的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2007年欧盟委员会出具的都柏林条例实施评估报告显示,虽然在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间有55,300例转移请求提出,但是只有72%被接受,而且只有16,842例被实际执行。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当避难申请人听说即将要被转移到另外一个成员国时大多数人选择了潜逃。这里涉及都柏林机制的弊病:一方面是该机制的实行导致避难申请人没有自由去往他们想去的国家。因为难民选择的第一国家往往意味着它们可以在这里寻找到更多的社会资源以支持自己的生活和今后的发展,从而也有利于共同体的融合和一体化,但是在该机制下,无论“负责程序”还是“收回程序”都可能导致避难申请人失去自己的盼望。另一方面基于避难申请人而启动的程序使某些认定难民标准宽松与接待规格较高的国家承担了太大的压力与负担。还有就是在现有的机制内无法解决欧洲因为地缘地理的缘故导致的难民入境在南北欧的失序。[3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