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IOM国际移民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对相关难民术语的解释,[1]认为难民是“能够满足联合国难民署法规标准并可享受难民高专提供联合国保护的人,无论该人所在国是否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公约》)或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缔约国,或该人是否被收容国根据这两个文书的任何一个认可的人”。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则将难民界定为“确有根据的畏惧由于由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种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意见的原因而留在本国之外,并且不能利用,或因此种畏惧而不愿利用该国的保护,或者不具有国籍‘由于上述事件的结果而留在他们以前居住的国家之外,因为不能或不愿返回的任何人。”[2]
难民的基本法律地位,即不遣返原则(non-refoulment)是由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确定的,该公约第33条规定,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者自由因为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身份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同时,依据公约的规定该条款不能提出保留。所以,不推回原则成为保障难民权利的最低标准并成为一般国际法的原则。(www.daowen.com)
难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其应该得到救助的权利,俗称“庇护权”。庇护根据IOM国际移民组织的解释为“一个国家在其国土上给予一个外国人的保护,避免原籍国对其采取司法程序。保护是基于不推回原则,此原则表明可享受一些国际承认的权利。”[3]但是从一般国际法的意义看,对难民的救助和帮扶并不能自动地成为某一国家的一种国际义务。所以,庇护权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国家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予自己国土上任何人以庇护的权利;另一方面,难民身份申请人从提起难民申请的国家或寻求庇护的国家根据国家的决定得到庇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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