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学生在欧盟境内的自由移动是欧盟一体化的主要目标之一,根据SD指令绪言第6节的描述,“共同体在教育领域内最主要的目标之一就是推动欧洲成为世界上教育与职业培训的优秀中心”,这也应该成为成员国在制定入境与居留政策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指令对该移民设定的目的是暂时性的,不会对接待的成员国就业市场造成依赖性压力,随着移民所带来的双边构成因素的丰富,在移民来源国与接待国之间并且有助于推动更好地理解熟悉彼此的文化。”[69]
在SD指令的系统之下,居留许可应该授予四种类型的第三国国民:大学生、未成年学生、无报酬训练人员与志愿者,都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第三国国民以类似目的申请许可应当提交:1.有效的旅行证件;2.父母授权签署的停留计划;3.能够覆盖接待国所涉及的所有医疗保险(及证据,如果接待国要求的话);4.申请程序所涉及的费用;5.申请不应被视为是对公共政策、公共安全与公共健康的威胁。[70]除了一般性条件之外,对于每个特定类型的人都有特殊的要求。
指令第7条规定了大学生的条件,要求大学生必须提供其接受高等教育的证明文件、具有充足的经济来源满足其生活、学习以及返回的费用。成员国可以设定每月最低标准的生活费用以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例。如果成员国要求,每个学生必须提交能够证明从事了充分的语言课程的证据以及录取学校所要求支付的费用等。指令第9条对初等学生做了规定,初等学生的年龄既不能低于最低年龄也不能高于最高年龄的要求,他们必须提交被初等学校接受的证据以及根据成员国国内立法与相关行政管理实践认可的学生交流项目中认可的组织给予的交流学习证明的证据。学生交流组织必须承担交换学生在成员国领土交换学习期间的所有责任,特别是关于学生的生活来源、学习状况、健康关怀以及返程的花费等。在学生停留的整个期间内由符合成员国设定条件的家庭予以接待并提供住所,第三国学生正参与的项目应该提交学生交换项目的规则。如果来自第三国的学生所在的国家为成员国同样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入境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成员国也可以对来自该第三国的初等学生实行同样的限制。对于不领取报酬的受训学生,指令第10条规定,已经签署了培训协议,接待国相关权力机关认为需要的,应提供相应的受训场所,无论其属于公共的单元还是私人的产业或者被成员国认同的职业培训建筑物。该组织必须按照成员国的要求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充足的资源满足受训学生所有生活需用、培训以及返回本国的花费。他们也必须按照成员国在从事该事项时所应具有的语言知识方面的要求。对于志愿者,根据第11条的规定,按照接待成员国设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年龄也不能高于最高年龄。他们必须与在接待国具有责任能力的组织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保证他们正在从事的志愿服务项目正常实施。必须描述他们所从事的事业,他们在其中的职责,他们工作的时间以及提交能够满足他们旅行、生活、住宿与整个停留期间所有花销的零用钱的物质资源的证明,如果可能的话,描述此种训练能够如何有助于他们所从事的事情。参与支援项目的组织应当在该项目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接受志愿者在停留期间的所有责任特别是志愿者们的生活需用、健康关怀与返程费用等。如果成员国要求的话,他们应当得到关于接待国在语言、历史与政治方面最基本的培训。(www.daowen.com)
大学生得到的居留许可时间最少为1年并且可以在届满时,持有人如果满足相关的条件可以更新续期。如果课程的时间少于1年,其居留期限也应与课程的时间相当。如果该学生根据国内法或者相关机构的管理措施具有学习中不可接受的状态或者在经济活动中不尊重相关的限制性措施的话(主要针对学生的非法打工),其居留许可的更新有可能会被拒绝或者撤销。[71]初等学生的居留许可不超过1年。[72]无报酬受训者的居留许可时间与其受训期间一致,一般不超过1年,但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更新但仅限一次,除非这样的时间是为了获取某种职业资格。签发给志愿者的居留许可时间不超过1年,如果在例外的情况下该活动时间超过1年,居留许可的时间也应与其一致。在出现因欺诈而获得居留许可或者持有人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入境与居留的条件时,成员国可以根据指令赋予的权力撤销该许可或者在更新的时候予以拒绝。当然,成员国也可以依据公共政策、公共健康与公共安全的原因予以撤销或者拒绝。
关于学生的自由移动和经济活动,指令赋予学生在成员国之间自由移动的自由,该种权利超越在《第三国国民研究人员指令》中对研究人员所设定的相关权利。已经被某成员国注册为学生的第三国国民可以适用另一成员国已经开始的研究项目,或者参与另一成员国与其相关的课程。根据第8条的规定,只要不影响该学生从事相关的研究,后一成员国可以在适当时间内予以批准,因为要留下充足的时间给予有权机关审查相关的申请。学生如果想运用在第二成员国自由移动的权利必须符合指令所规定的相关条件。他们必须提交入境的申请并包含所有的证据材料,比如学生被授予的不少于2年的居留许可、已经完成的课程与即将参加的课程或者交换项目等。指令第17条规定了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从事的经济活动,比如受雇或者自雇经营等,但是应该遵守接待国国内法的规定,如不占用正常的研究学习时间、符合相应经济活动的条件要求等。必要的时候,成员国国内就业市场的状况必须被考虑,在学生进行相关经济活动之前成员国必须审查。成员国应当规定每周最长打工时间或者每年应有的天数或月数,其不应当超过每周10小时或者与其相等的每年的天数与月数。学生第1年的经济活动必须被限定在接待国。成员国可以要求打工的学生提前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所在国有权机关报告其经济活动,他们的雇主也有义务提前以报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报告该学生的经济活动。从上可以看出,欧盟一方面想推动智力移民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对于非法就业情况的担忧;而且就欧盟内部而言,该问题多由成员国国内法调整,方式千差万别,由此导致欧盟内部一体化的呼声不断增高,相应要求在该领域制定一揽子的多向性指令,以推动内部的进一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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