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第三国移民权利制裁措施解析

第三国移民权利制裁措施解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令在制裁手段与管理措施方面对于成员国雇主违反雇佣第三国非法移民的禁令方面达成最低限度的共同标准。根据指令第15条的相关规定,成员国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保护第三国国民,以便于实现第6、13条所规定的内容。因为返回指令处理的是第三国移民在边境管理中的返回、扣留以及禁止入境等情况,而制裁雇主指令涉及的是第三国国民在成员国境内的非法就业问题。成员国也可以根据第1项的经济制裁决定雇主应当承担平均的遣返费用。

第三国移民权利制裁措施解析

制裁雇主指令的全称为“Directive 2009/5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其主旨目的是为了对雇主雇用非法停留的第三国国民的行为建立最低标准的制裁措施,即其核心条款:第1条。为了达到这种效果,指令强制性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上禁止非法停留的第三国国民就业。共同体法对该事项的规定是原则性、一般性的,具体的规制方式由成员国国内法调整。根据第3条第3款的规定,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距离条件的外国停留者,在一定条件下延迟执行并许可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再适用禁止政策。指令在制裁手段与管理措施方面对于成员国雇主违反雇佣第三国非法移民的禁令方面达成最低限度的共同标准。指令绪言中也规定成员国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制裁手段与管理措施应对雇主对非法移民的雇佣问题。指令也规定了在最低限度上应对受到影响第三国国民的利益问题,例如第6条规定的第三国国民索回支付的权利,第13条规定的第三国国民针对雇主提出控诉的权利。根据指令第15条的相关规定,成员国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保护第三国国民,以便于实现第6、13条所规定的内容。

“关于非法停留的第三国国民”中“非法停留”的解释,不完全相同于“返回指令”(Return Directive)中的相关规定,[65]指的是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申根边境法案(《Schengen Borders Code》)或者其他关于在成员国入境、居留或者停留方面设定的关于第三国国民入境的条件。因为返回指令处理的是第三国移民在边境管理中的返回、扣留以及禁止入境等情况,而制裁雇主指令涉及的是第三国国民在成员国境内的非法就业问题。

指令第4条规定成员国必须强制雇主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1.在接受第三国国民的就业申请时应当要求其持有并向自己提交有效的居留许可及其他由成员国机关签发证明其合法停留的文件。2.还有就是雇主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保存就业合同与第三国国民合法的居留许可及其他权威机关签发的有效停留文件的复印件以备可能出现的由承担相关职能的成员国机关的检查。3.根据各成员国的不同规定,雇主在雇用第三国国民以后的合理期限内应当到相应的成员国机关通报相关情况(但是根据编号为2003/109/EC指令的规定,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第三国国民不被要求通报)。根据指令第4条第3款的规定,雇主在一定情况下确实存在着接受了虚假证明文件的风险。成员国为确保雇主已经尽到他们的义务就不应认为他们侵犯了禁令,除非可以证明他们知道提交的居留许可文件或其他由有权机关做出的有效停留文件是伪造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雇主的制裁是一项行政性措施,只有在第9条所规定的特定情由出现的时候,成员国方能够确认对禁令的触犯已经构成了一项刑事犯罪罪名。在第5条与第9条所要求的两种情况下,指令都要求成员国应当有效、适当、劝阻性地制裁相关雇主。依据第5条的规定,行政制裁手段应当包括:①依据雇用的非法移民的数量而给予一定数量的经济制裁;②在对非法停留的第三国移民已经作出遣返决定并实施的时候由雇主承担非法雇用者的遣返花费。成员国也可以根据第1项的经济制裁决定雇主应当承担平均的遣返费用。如果雇主只是出于个人目的(非出于盈利动机)而雇用非法第三国国民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在所涉的工作中没有特别苛刻的剥削情况,对其实行的经济制裁可以适当减轻。[66]指令第9条第1款规定了几种故意触犯禁令从而导致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1.所涉及的违法雇工情况一再发生;2.在非法雇用的工作环境中出现了严重的剥削;3.非法雇用的工人中发现有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或者未成年人等。雇主除了应该支付工人的报酬之外,根据第7条的规定,还被排除申请相关的国家与欧盟的发展基金、公共合同,甚至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www.daowen.com)

在指令第6、13条中详细规定了在最终遣返决定作出之前,成员国有义务系统客观地通知第三国非法移民工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其中第6条规定了工人的索回支付权利,雇主有义务支付如下类项:1.应当支付尚未支付给非法雇用的第三国国民的工资;2.在合法雇用状态下应当支付给第三国国民的同样数量的税金与社会福利性收入等;3.适当地但是应当包含所有已经返回或者正在被遣返的第三国国民因此引发等所有费用。在支付数额的计算上,可以假定至少存在3个月的雇佣关系,当然如果雇主或者被雇佣的第三国国民提供相反证明的情况除外。[67]

关于第三国雇工为获得报酬而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指令第6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必须确保非法雇用的第三国工人可以提起申诉,在国内法规定的有限期间内,即使在他们被遣返的情况下,针对他们的雇主索要尚未支付的工资等报酬。作为一种替代性措施,国内立法也可以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由国家有权机关代替第三国国民通过启动索要尚未支付工资的程序而不需要他们亲自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且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建立必要的国内机制确保作为第三国国民合法申诉的一部分,其追索到的收益能够被正常取得,即使在他们被遣返的状态下。指令第13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提供有效的机制保证在非法雇用中的第三国国民能够针对他们的雇主提起申诉。根据指令要求,具有法律利益的第三方可以依据收益原则或者出于对非法雇用中的第三国国民的援助而保证申诉的进行,因为她或者他的支持,得以使指令的目标贯彻实施。但是对第三国国民在程序中提供的支持不能被认为是给非法停留的第三国国民的非法居留状态提供便利。[68]指令第13条第4款预见到了如下的情况:如果雇主的非法雇用中存在着严重的剥削以及使用未成年人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有义务根据雇主所涉犯罪程序的期间,授予第三国国民有限期间的居留许可。而且根据第6条的相关规定,成员国必须确保第三国国民能够得到属于他们的工资性收益,所以也就意味着,如果该有限的居留许可时间内雇主所涉案件没有结案,第三国国民还没有拿到他们的收益的时候,居留许可的时间应当被扩展。

根据指令第11条的规定,在成员国国内法上应该定义“法人责任”(the liability of legal person)。成员国应当确保法人在第9条所指的由在法人中担负重要责任或者居于重要职位之人为了法人利益所犯的犯罪案件中承担相关的责任,法人也可被要求在缺少主管或者控制人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法人责任不应当排除在犯罪案件中居于主犯、教唆与从犯地位的自然人个人的法律责任和犯罪程序。根据第12条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决定法人雇主名单以及公开根据第9条所指的犯罪案件中已经承担责任的法人。在指令第8条中规定了“分包合同”(subcontracting)的规则,如果雇主是分包商,成员国必须确保该雇主是直接的分包商,应当按照第5条的规定支付经济上制裁(罚款),按照第6条的规定支付工人的索回报酬。另外,成员国也必须找到主要的合同商以及其他的分包商,如果他们知道涉事的分包商从事非法雇用非法停留的第三国国民的话,可以根据他们在所从事的非法雇用活动中的位置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正当勤勉”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就可以免予承担相关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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