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来自第三国的高技术工人,HQE指令形成了共同的标准、定义与快速处理程序,授予了蓝卡持有人及其亲属一系列权利,包括家庭团聚的优先条件、迁徙至另一成员国的资格等。但是,指令并没有对入境的条件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将作出“明确决定”的权力赋予成员国。成员国在作出决定时不仅应该考虑指令所设定的标准,也应该考虑成员国国内需要以及劳动力市场状况。指令给予高技术移民在成员国申请居留时一系列的特权,比如合法居留2年以后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在就业领域完全相同的权利,合法居留18个月以后可以自由迁徙至另一成员国。该指令在成员国贯彻的最后日期为开始实施之后两年。
HQE指令第1条规定了指令的目的:①决定如下在成员国领土入境并居留3个月以上人员的条件,即蓝卡持有者以在成员国进行高技术技术就业为目的的第三国国民及其家庭成员;②决定蓝卡持有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第一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入境并居留的条件。该指令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定,指令第3条第2款规定了不适用的几类人群:①基于暂时性保护获得成员国居留许可以及基于暂时保护提请相关申请正处于等候期的人员;②基于编号为2004/83/EC指令的要求获得国际性保护的受益人以及基于同样理由提起申请还没有得到最终决定的人士;③依据成员国国内法、国际义务或成员国实践得到保护的受益人或者基于同样理由提起相关申请还没有得到最终决定的人士;④依据编号为2005/71/EC指令的规定以从事科学研究为目的在成员国居留的科研人员;⑤依据编号为2004/38/EC指令的规定以欧盟公民亲属身份在共同体内自由迁徙(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人员;⑥依据编号为2003/109/EC的长期居留者指令的规定,以长期居留者身份在另一个成员国居留并以被雇佣或者自雇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⑦基于以经商和投资为目的而实行便利入境与短期居留措施的相关国际协定的承诺而进入成员国的人员;⑧以季节性工人身份被许可进入成员国的人员;⑨因为事实或法律驱逐措施被暂缓执行的人员;⑩根据涉及在服务业规定的框架中派遣工人的编号为96/71/EC指令的规定,那些仍旧在所涉成员国处于被派遣状态的人员。该指令适用于第三国国民以及他们的亲属(无论他们的国籍如何)。在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协定之下,享有与欧盟公民同样的自由迁徙的权利。但是这样所作的排除性规定,很难保证就是公正的,虽然类似的规定在几个其他的指令中也能看到。[59]因为可以清楚地看到,避难寻求者以及处于难民身份的人士处在很不利的境况里,例如很难说将符合高技术资格的避难寻求者与难民身份的人排除于蓝卡申请的范围外是合理的,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身上,土耳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许可但在第二成员国工作的人士等。(www.daowen.com)
虽然各成员国保留向其他类型工作给予入境或居留许可的权利,但是这些非高技术行业的工作人员并不能像蓝卡持有人一样在其他成员国自由迁徙。HQE指令第4条第2款在某些领域规定了更多优惠的待遇措施:1.在适用第18条关于蓝卡持有人于另一成员国就业的工资要求时应当考虑第5条第3款的规定(即工资等收入不低于成员国的水平,详见附件);2.在适用第11条关于保障程序,适用第12条第1款与第12条第2款关于劳动力市场准入,适用第13条关于暂时性失业,适用第14条的平等待遇,适用第15条的家庭团聚,适用第16条第4款关于不在共同体领土居留的空缺期等情形时,指令为了避免“脑力外流”(brain drain)规定了“伦理招募”(ethical recruitment)。指令第3条第3款规定了在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以及第三国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歧视与偏见,为了保护第三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资源而实行“伦理招募”,即成员国可以拒绝给予符合资质的高技术工人蓝卡,为了使其来源国免受缺少高技术工人的痛苦。指令第6条规定了指令保证不干涉成员国在审查以高技术就业为目的的第三国国民入境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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