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移民权利研究结果

欧盟移民权利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欧盟不断东扩以及在全欧洲范围内工人自由流动呼声的增强,对流动的移民工人的保护水准也在相应提高。因为各国普遍意识到来自第三国的移民工人对于本国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尝试在更高的共同体层面采取一致的行动,从而启动新的一轮谈判,以使欧盟成为关于移民工人政策的主要的平台。该声明不仅规定了共同的第三国劳工移民准入的统一政策标准,而且授予其与欧盟公民一样的广泛权利和责任。

欧盟移民权利研究结果

在国际层面对于移民工人权利保护最为全面和充分的当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tion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简称为ICRMW),[44]1990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3年7月1日实施。该公约涵盖了基本人权条约下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对象不仅包括正式工人也应包括临时工人。但是欧洲国家中只有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与土耳其批准了该公约,其他国家都没有批准。一方面的原因是这些国家认为移民工人的权利已经被基本的人权公约所涵盖,不需要另外规定,另一方面原因是对于临时工人在社会权利方面权利的扩展感到担忧。[45]

在欧洲理事会框架下对移民工人进行调整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欧洲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国都以政府出面的形式招募了大规模的外籍劳工,但是当《关于移民工人的法律地位的欧洲公约》在1977年开放签署的时候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各国政府已经停止招募工人并且开始限制外籍劳工入境工作的机会,这也是公约最后只有11个成员国签署的原因。[46]除了工作、社会福利与住房方面的权利外,公约也规定了移民工人享有家庭团聚的权利。[47]比较于适用于不分国籍与居留状态的所有工人的ICRMW,该欧洲公约的适用人群相当有限,如仅仅适用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成员国公民的移民工人,只适用于正式工人以及已经被授予了居留资格并处于就业状态的移民工人等。[48]《关于移民工人法律地位的欧洲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平对待居住在接待国的移民工人并不会侵犯到成员国为居留者设立条件的权利。[49]1965年《关于定居的欧洲公约》对于移民工人的居留全有更加详细具体的描述,但是因为该公约没有被广泛地签署并且由于它仅仅适用于签署方的国民,因此其影响不大。《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进一步的规定了移民工人在其他成员国从事有利可图的事业的权利以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属得到保护和援助的权利,[50]但是这些权利仍旧只是适用于另一当事方是国民的移民工人。

随着欧盟不断东扩以及在全欧洲范围内工人自由流动呼声的增强,对流动的移民工人的保护水准也在相应提高。因为各国普遍意识到来自第三国的移民工人对于本国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尝试在更高的共同体层面采取一致的行动,从而启动新的一轮谈判,以使欧盟成为关于移民工人政策的主要的平台。(www.daowen.com)

尽管第三国移民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而复杂,欧盟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该领域的政策一体化进程。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签署后不久,在当年晚些时候的坦佩尔峰会上,委员会签署了一项关于共同移民政策的声明。[51]委员会陈述了移民工人对于欧洲发展的重要性和在欧盟层面采取共同政策的必要性。该声明不仅规定了共同的第三国劳工移民准入的统一政策标准,而且授予其与欧盟公民一样的广泛权利和责任。该声明声称:“对于经济性移民的准入政策应当清楚地强调市场特别需要高技术移民,或者少量非技术移民工人或者季节性工人。对经济性移民的准入政策必须在国家层面、地区层面以及当地层面使欧盟对于市场的需要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也认识到这些要求变化的快速和复杂性而相应地需要使收入型移民在成员国之间能够有更多的机动性。这些政策必须尊重已经实施的共同体法或者在共同体之间、共同体与成员国之间实施的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相关规定。欧盟移民政策所暗含的原则必须应和不同的目的,同意入境的第三国移民工人应当享有和欧盟公民一样广泛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所有的权利义务会随着移民工人根据其入境条件而提供的居留时间长度变化而相应的增加。”[52]

2001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关于以领薪就业和自雇为目的的第三国国民入境居留条件的指令草案,[53]草案设想通过采用共同的准入标准和统一申请程序的“一站式购物程序”来导向关于居留与工作的单一许可制。虽然该指令仍赋予成员国根据本国以及地区的劳动力市场需要制定准入标准上相当程度的灵活性,但是仍将极大地简化在成员国实行的多种规则。然而,各个成员国对该草案没有多少热情,于是委员会在2005年启动了关于合法移民的政策计划,规定了更多强调与非法移民及就业进行斗争的内容,“有效的移民政策不能被限定在单一的移民准入机制之中,其他同等重要的立法与运作措施同样是必需的,因为移民代表了一种复杂的现象,这需要强调在多层面的整体合作。一方面经济性移民的准入措施是一体化融合措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因为其源于对非法移民和非法就业的对抗,包括人口走私,另一方面它是欧盟必须加紧努力减少非正式经济的内在文义,一个清楚地对于非法移民的促发因素(pull factor),就像开发中的触媒一样。”[54]各成员国在该草案涉到的问题上分歧较大,并且不希望在欧盟层面上达成基本一致的标准,所以导致该草案最终成为废案,但委员会代替性的提出了一揽子四项法律文件:①关于高技术工人入境与居留条件的指令;②关于季节性工人入境与居留条件的指令;③关于管理公司内部被调任者入境、暂时性停留与居留的程序的指令;④关于付酬性实习生入境与居留条件的指令。2007年5月,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禁止雇主收留非法第三国国民的指令》;[55]2007年10月,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对高技术就业实行蓝卡制度的指令》[56]与《为即将居留工作于成员国领土以及合法居留的第三国工人实行普遍和睦政策并包含单一申请程序的单一许可证制度的指令》。[57]2009年,“蓝卡指令”[58](也即HQE指令)与“禁止雇主非法雇用指令”得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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