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较而言,其定居于另一成员国的长期居留权则可以扩展至其家人。[40]然而,其家庭成员的自由迁徙的权利毕竟不能与欧盟公民相提并论。按照FRD第4条的规定,能够陪同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第三国国民前往第二成员国的亲人范围在FRD第4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即仅限于在第一成员国已经组成存在的家庭,这也暗示在第一成员国不曾存在组成的家庭成员如果想要到第二国与其会合,只能适用FRD的相关规定而非本指令。
持有长期居留资格的第三国国民在第一成员国获得的长期居留资格不能扩展至其家人,只要该第三国国民仍旧居住于第一成员国境内,其家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就适用FRD(《第三国国民家庭团聚指令》)。相较而言,其定居于另一成员国的长期居留权则可以扩展至其家人。根据指令绪言的规定,当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第三国国民想定居于另一成员国时,其家庭成员可以陪同前往以维持家庭的完整并避免损害长期居留者居留的实行。[40]然而,其家庭成员的自由迁徙的权利毕竟不能与欧盟公民相提并论。
按照FRD第4条的规定,能够陪同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第三国国民前往第二成员国的亲人范围在FRD第4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即仅限于在第一成员国已经组成存在的家庭,这也暗示在第一成员国不曾存在组成的家庭成员如果想要到第二国与其会合,只能适用FRD的相关规定而非本指令。因为LTRD第16条第1、2款仅仅涉及FRD第4条,即已经组成的家庭成员有权进入另一个成员国领土与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第三国国民团聚。第二成员国不能援引第4条第4款~6款的例外性规定,即将多偶制婚姻下的非婚生子女、配偶以及年龄没有达到21岁的配偶以及年龄超过15岁的子女排除在外。根据第16条第4款的规定,第二成员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旅行证明、家庭成员在第一成员国居住地证明以及收入状况证明(可以是家庭成员提供也可以是长期居留者个人提供)等。虽然家庭成员的权利是有限的,但是在相反的情况下他们的可能性反而更多,即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家庭成员就可以与另一成员国的家人团聚,无论在另一成员国的该亲人处于什么样的居留状态。[41](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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