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成员国居留条件与权利调研:第三国移民

欧盟成员国居留条件与权利调研:第三国移民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出于相关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成员国可以授予欧盟公民优先权。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享有不能被阻止的在其他成员国研究学习与进行职业培训的权利。在其他成员国面临资格被撤销或被驱逐时的权利。这是欧盟成员国根据本国经济与移民状况的特殊性所作出的特殊安排。

欧盟成员国居留条件与权利调研:第三国移民

第三国国民可以出于以下目的在第二成员国合法地居留:①以被雇或者自雇的方式从事经济活动;②为了研究学习或者职业培训的目的;③其他目的。LTRD第15条规定第二成员国可以要求该行为人满足如下任选的条件:①稳定规律的物质来源已能够充足的维持长期居留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需求。成员国在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与补助金,要求其出示与雇主签订的合同,自雇人员应该提供具有适合自己的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许可证明;②第三国国民应当提交能够覆盖在所居住国所有正常范围的所有疾病保险;③符合成员国国内法关于第三国国民融合政策方面的要求,但是这一条件不能强加给已经在第一成员国为了获取长期居留地位已经达到相关条件的第三国移民身上,尽管可能所有人都被要求参加相关的语言课程。当然,第二成员国也可以因为第17条的公共政策条款拒绝授予其长期居留资格。

除了一般性条件外,LTRD也可以设定一些选择性条件,特别对于受雇和自雇的人群。根据第14条的规定,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受制于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因为出于相关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成员国可以授予欧盟公民优先权。第三国国民能够从共同体立法中推导出享有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就像拥有在合法居留的成员国领取失业救济一样。相较于欧盟公民与本国公民,第三国移民被置于一种相对低端的位置。对于季节性工人和跨越边界工作的工人,成员国可以设定额外的条件,并且限定其人数以及在成员国居留的时间(最长12个月)。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不包括成为跨界服务提供者或者成为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工人以及以研究学习与职业培训为目的的人员(该类型人员由以第三国学生研究者身份入境居留的指令调整,不适用LTRD)。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享有不能被阻止的在其他成员国研究学习与进行职业培训的权利。指令中的“其他目的”涵义更加广泛,包括退休的长期居留者以及只是为了家庭成员团聚的另一个国家的长期居留持有者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其在第一成员国的收入就可以成为定居的成员国使用。

在其他成员国面临资格被撤销或被驱逐时的权利。在第二成员国考虑是否撤销长期居留许可以及是否予以驱逐的问题上,公共政策与公共安全也是最基本的评估因素,但是撤销许可的案件中,只有触犯的类型与严重程度需要被考虑;而在驱逐的案件中就需要达到更加严格的标准(more robust criteria),类似于驱逐不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欧盟公民。撤销长期居留资格的情况下,按照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第一成员国应当立即重新去确认其身份;但在驱逐出欧盟领域的情况下,第二成员国只需要知会第一成员国即可。指令第22条第1款规定了长期居留资格被撤销或不能更新的其他情形:1.不再符合第14、15条规定的条件;2.第三国国民在涉及的成员国领土上的居留不合法(可能适用于居留许可届期请求更新的情况)。如果是根据第22条第1款的届期,第一成员国应当立即重新认证该第三国国民的相关资格。(www.daowen.com)

第三国国民在某些方面因为一些特殊的机制安排,享有一些更加有利的权利,例如土耳其移民可以在援助委员会编号为1/80的决定当中推导出在其可在某成员国合法工作4年后就能够自由地进入当地的劳动力市场。这不仅比LTRD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早了1年时间,而且这是一项豁免性权利,即成员国公民就业优先权与移民服务业市场禁止的例外规定。这是欧盟成员国根据本国经济与移民状况的特殊性所作出的特殊安排。其他一些第三国国民类型可以享有更强的居留地位的例证是欧盟公民的亲属,他们可以利用这种身份自由地在欧盟[包括EEA(欧洲经济区)]内自由迁徙等。最后一种凭借LTRD指令获得身份上的权利的是欧盟公民的第三国国民亲属,因其权利性质具有附着性而备受争议,所以LTRD可以赋予其独立的相关权利使其权利状态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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