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获得欧盟成员国长期居留地位的要求

获得欧盟成员国长期居留地位的要求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LTRD第4条~7条规定了第三国国民获得长期居留地位的条件:“如果某第三国国民在提交相关的申请之前已经合法连续地在某成员国居住5年以上,该成员国应授予其长期居留的地位。”指令授权各成员国可以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根据LTRD第5条第1款第a节的规定,第三国国民必须符合申请长期居留许可的收入条件。LTRD第6条规定了否定条件,即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和公共安全的理由拒绝授予居留许可。

获得欧盟成员国长期居留地位的要求

LTRD第4条~7条规定了第三国国民获得长期居留地位的条件:“如果某第三国国民在提交相关的申请之前已经合法连续地在某成员国居住5年以上,该成员国应授予其长期居留的地位。”[31]

对于“合法居留”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澄清、根据编号为2004/38的指令第25条的规定,居民权原则独立于居留权而存在,即合法居留并不意味着已获得居留许可,例如第三国国民如果作为欧盟公民的亲属就可以享有欧盟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永久居留权,从而不需要另外申请居留许可)。如果该种关系破裂,作为第三国国民的亲属是否可以获得独立的居留许可?其在与欧盟公民合法关系下的“合法居留”是否应被计入时限的计算?当然可以,同样的理由适用于与土耳其或者瑞士的联系协定以及3个EEA国家(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还有两种类型应该考虑:①非法移民在获得合法居留后其非法居留的时间是否应该计入时限?②在成员国领土处理某些行政性与司法性事务的等候期是否应该计入?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后者强调这种居留权利的“不被干扰的实在性”是必需的条件。但是,以临时性保护或者外交方式获得的居留就不能计入时限;针对6个月的空缺期的规定,只要符合在5年内总数不超过10个月就可以计入居留时限之中。指令授权各成员国可以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

根据LTRD第5条第1款第a节的规定,第三国国民必须符合申请长期居留许可的收入条件。这意味着其收入必须稳定、规律而且充足,足以供应其与其家人的生活所需。成员国在评估申请人收入水平的时候享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即可以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与救济金等综合衡量。此外,指令还要求第三国国民应有给予自己和其家人的医疗保险。第5条第2款是“融合”方面的要求,留给成员国操作。(www.daowen.com)

LTRD第6条规定了否定条件,即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的理由拒绝授予居留许可。在考虑本项内容的时候,成员国不仅应考虑个人攻击行为的严重程度、类型与发起原因,也应考虑个人在所在地的居留实践与实质联系状况。根据公共政策陈述的绪言有可能涉及严重的犯罪。[32]

LTRD第7条是结合实体性规定的管理性程序要求,即对第4条~6条的证明,也可称为附带性要求。既有效地履行文件、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关于适当住房的文件等,如果不能证明前面提到的实体性要求可能面临驳回或拒绝的命运;同时在第7条第3段似乎也暗示了成员国可以设定其他予以拒绝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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