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的家庭成员在获得居留许可之后,就可以像提案人一样享有入学、就业、自由活动以及进行职业规划和培训等各方面的权利,这样的权利也为其直系亲属和成年子女等所享有。但是指令第14条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即提案人亲属在成员国就业(包括自雇)的权利行使时间是1年,其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家庭的融合而非开放本国的就业市场。但是,根据《第三国国民高技术移民指令》的规定,蓝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员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指令第15条规定了家庭成员获得自发性居留许可的条件,即提案人的配偶、非婚伴侣以及子女在成员国居住5年以后可以授予自发性的居留许可。但是指令的规定只是“应当享有”,具体的自发性居留许可的发送和期限仍旧由各个成员国国内法规范。例如万一提案人的婚姻破裂或者与非婚伴侣分手,都有可能导致其原有家庭成员并不能获得进一步自发性居留许可。因为指令的规定对于成员国而言并非设定一项义务,而是建议性的“可以”,所以,在判断该问题的发生以及具体的操作上都由成员国处理,可见成员国的裁量权十分广泛。(www.daowen.com)
但是,指令第15条第3款提到了一种特殊情况,即所谓的“困难情况”(difficult circumstances),指家庭成员在寡居、离异、分手或者第一序列直系尊亲与卑亲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自发性的居留许可。关于“困难情况”的明确解释,指令并没有给出,似乎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但是在随后的解释谅解备忘录中,这种情况是指“为了保护因为家庭暴力离家的妇女,或者妇女处于寡居、离异、拒绝接受以及如果她们回到原籍国就会处于特别困难的境地”[24]的情况下,就会授予其独立的自发性的居留许可,对其适用的条件是“特别困难”,对于该种情况成员国必须签发居留许可。所以,对此适用条件的进一步解释的细节规定处于成员国立法的管辖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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