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D第5条规定了一系列在申请提交与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实体性以及程序性要求。对于申请的提起,提案人申请享有优势,但是并不强制要求必须由提案人提出。在这方面,成员国拥有充分的权力以决定应该由提案人提起还是由提案人的亲属提起。但是申请必须附加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提案人亲属进行国际旅行的证明文件,如果必要,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情况安排与提案人及其亲属的面试以及进行其他必要性的调查。就像在审查提案人的非婚伴侣的时候,对于家庭关系的审查因素就包括是否有共同子女、先前的共同居所、伴侣关系的注册文件以及任何必要的其他证据。
第5条第3款规定,在申请提出时提案人的亲属如并非居住在提案人所在地,应该有所谓的“等候期”,但该规定也不是必须实行的;对于申请提出时亲属已处在成员国内的情形,指令认为“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受理,留给了成员国裁量的空间。对于审查所需要的时间,指令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少于9个月,从申请受理日开始计算。关于申请的任何裁定都应是书面的并且驳回裁定应当附带理由。考虑到例外情况下申请的复杂性,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但是对于持有高技术指令中所定的“蓝卡”提案人的亲属该期限应为6个月。在期限结束的时候,指令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说明指令将该权力授予了成员国自由裁量。在授予入境与居留许可的问题上,一些国家实行两证分离的政策,[21]一些国家则在审查时一并处理。(www.daowen.com)
申请一旦被成员国接受,提案人的家庭成员即可获得入境资格。根据指令最初的方案对于入境签证的费用是作出了相应限制的,但是不少成员国没有接受该方案,所以目前的签证费用仍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调整。[22]在家庭成员入境之后,成员国应当考虑授予其至少1年期的居留许可并且明确注明应为“可更新的”。[23]原则上,授予家庭成员的居留许可期限不应当超越提案人所持有合法居留许可的剩余时间。但是,既然指令的规定是“原则上”的,所以该项权利由成员国裁量。第16条规定了家庭成员在提案人居留许可届满的情况下可以撤回、拒绝更新延长家庭成员的居留时间,除非家庭成员已经获得自发性的居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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