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团聚申请要求、措施和条件分析

欧盟团聚申请要求、措施和条件分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FRD第7条规定了提案人提起亲属团聚申请的一般要求,即满足“不能因为亲属团聚而使其成为社会福利体系的负担并使其享有一定标准的生活水平”。成员国应当评估涉及提案人及其团聚亲属自然条件与规律性生活方面的资源状况并且考虑其最低国民工资。FRD第7条第2款规定了家庭团聚申请应当符合成员国国内法的“融合措施”。

欧盟团聚申请要求、措施和条件分析

FRD第7条规定了提案人提起亲属团聚申请的一般要求,即满足“不能因为亲属团聚而使其成为社会福利体系的负担并使其享有一定标准的生活水平”。为此,对提案人的保障能力提出了如下要求:①房屋,在同一区域被视为正常具有可比性的居所,并且符合在所涉成员国内强制执行的一般健康与安全标准;②疾病保险,能够正常涵盖在提案人和提案人亲属所居住的成员国内要求的所有疾病类型;③稳定规律的收入与经济来源,能够充分维系提案人自己和其亲属的生活需用,不会用到成员国援助系统的相关救助资源。可以看出,作为生计保障,房屋、疾病保险与收入状况是最基本的要求条件。成员国应当评估涉及提案人及其团聚亲属自然条件与规律性生活方面的资源状况并且考虑其最低国民工资。当然,成员国可以缓解提案人的经济压力并且考虑其团聚亲属的经济实力。[16]但是根据规定,成员国是不被允许将此负担强加于家庭成员身上而非提案人身上的,但是当这样的居留许可在申请更新的时候可以考虑家庭成员的总体收入与实力状况。

FRD第7条第2款规定了家庭团聚申请应当符合成员国国内法的“融合措施”(integration measures)。但是关于这一点存在争议,以一个家庭成员团聚案例为例,该案争议涉及一位年龄超过12岁的子女独立于其他亲属要求与成员国的提案人团聚是否符合“融合的条件”的问题。欧盟议会认为共同体立法混淆了“融合条件”与“融合目标”两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差别,因为对于家庭而言,最成功的融合措施就是未成年子女能够与其家庭团聚。强制性要求一个孩子在与其作为提案人的亲人团聚之前符合“融合条件”是不合适的。这将导致家庭不能团聚以及随后权利的弱化。欧盟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融合概念的无法定义不能被解释为授予了成员国相关权力实行相反于共同体法一般原则,特别是基本权利的一种措施。“融合条件的设定,不能出现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即相反于ECHR第8条所提出的‘尊重家庭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被解释为是成员国在本国领土内赋予家庭团聚的一项必要义务。”[17]指令的相关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该种自由予以限制,但是具体的实行措施“应该由成员国立法确定,无论任何情况下,在一定立法文件里的融合必要性措施应该符合ECHR第8条第2款所确立的目标。”[18]因此,根据指令的规定,具体的融合措施应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制定出来,即各个成员国在所保留的权力范围内决定是否同意申请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特定利益。(www.daowen.com)

关于申请被拒绝、延期以及撤销的根据与理由,指令16条给出了详细的规定:①提案人与其家庭成员没有或者不再处于一种真实的家庭生活关系之中;②发现提案人或者非婚伴侣已经(在本地)结婚或者与另一人已经处于长期稳定的个人关系中;③申请中出现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虚假或者伪造的文件,欺诈或者其他非法的方式;④为了让某人入境或居留而办理的婚姻、伴侣关系与收养关系,特别是提案人在拿到居留许可之后才办理的婚姻、伴侣关系与收养关系;⑤提案人的居留许可已经届期,其亲属不能享有在第15条之下的自发性权利。在成员国做出任何一种拒绝(颁发与延期)或者撤销的情况时,第17条强制性规定成员国应当考虑提案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家庭关系的自然状态和稳定性、提案人在成员国居住的时间、与本国在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联系等。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形发生时,提案人及其亲属都有权利得到充分的通知并享有进一步质证的权利,既可以提起校正程序以验证该决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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