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案人与家庭成员认知研究

提案人与家庭成员认知研究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FRD第3条规定,提案人是指合法持有成员国签发的居留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居留许可并有合理期待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第三国国民,也就是按照指令的规定向成员国提出要求家属团聚请求的申请人。团聚亲属的入境与居留情况依赖于提案人的身份与地位,即提案人是持有工作签证的合法居留人员、难民、寻求避难人员还是临时性保护人员等。

FRD第3条规定,提案人是指合法持有成员国签发的居留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居留许可并有合理期待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第三国国民,也就是按照指令的规定向成员国提出要求家属团聚请求的申请人。该定义限定了至少两个条件:第一,持有合法居留文件期限为1年以上,排除了持有短期签证(1年以下)和临时性保护签证的第三国国民;第二,该第三国国民有合理期待能够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其中第2个限定因素是成员国在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国代表要求加入第三国国民居留期限的限定性要求。[7]为了更好地促进团聚以及防止强迫婚姻,成员国可以提出一些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提案人的最低年龄应在18岁~21岁之间等。[8]成员国也可以设定团聚亲属入境之前的所谓“等候期”(waiting period)。该等候期是根据ECHR第8条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在考申请虑提案人时对提案人的条件作出更多自主性的规定,比如已经在申请发起国居住两年以上,应当审查提案人的接受能力,等等。等候期的期间为从申请被接受之后到团聚亲属入境之前的时间。当然,等候期的规定也在欧盟机关内部产生了争议,2006年欧盟议会向欧盟法院起诉理事会的FRD指令,认为等候期的规定与ECHR第8条不符,也不能作为一般规则(general rule)为成员国设定义务。欧盟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能将ECHR第8条看作是在家庭基本权利方面直接设定的对策。[9]这也似乎暗示成员国在针对单个事件当中没直接设定等候期规则的权力。

团聚亲属的入境与居留情况依赖于提案人的身份与地位,即提案人是持有工作签证的合法居留人员、难民、寻求避难人员还是临时性保护人员等。根据FRD第4条第1款的规定,团聚亲属指的是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如下条件均可入境并居留:①提案人的配偶;②提案人与其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包括收养的子女;③基于配偶(伴侣[10])及产生收养关系而申请团聚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仅限于其中一人,而且须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并且该子女由提案人及其配偶抚养。在某种程度上指令对配偶的解释是狭义的,因为对于多偶制婚姻(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如果提案人已有一位配偶(及其共同子女)与其生活在成员国,成员国就没有权力授权其与其他的配偶团聚。[11]但是这样的政策在实施的时候,应当要考虑效果。[12]另外成员国可以限定团聚配偶在团聚之前的最低年龄。团聚子女的情况由成员国自己考量,最严格的限定是“不能结婚”,至于婚生、非婚生与收养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13]

FRD第4条具体规定了可以授予团聚权的家庭成员的范围:1.提案人及其配偶第一序列的直系亲属,在来源国没有适当的家庭支持并依赖于提案人及其配偶;2.提案人及其配偶的成年未婚子女,基于身体状况在客观上不能自我供给;3.作为第三国国民的非婚伴侣,与提案人处在一种长期稳定合适的关系之中,或者在第三国得以注册伴侣的身份与提案人联系在一起,包括他们(她们)中任何一位的未成年或成年不独立子女。关于非婚伴侣的种类,指令并没有明说是同性关系,因为该问题涉及对广义的LGBT人群[14]的歧视而由各成员国具体裁量。指令在具体适用中给予了各成员国更广泛的自由,即“成员国可以通过法律或条例,授予入境与居留资格,只要依照指令精神并符合《欧洲人权公约》所设定的基本条件。”(www.daowen.com)

FRD第6条是公共秩序的排除条款,规定了亲属团聚的一般性否定条件,即成员国在作出驳回决定时的理由:公共政策公共安全与公共健康。成员国也可以基于如上理由收回或拒绝已经居留在本国境内的团聚亲属的延期以及更新请求。成员国在考虑相关决定的时候,应当考虑家庭成员对于公共政策、安全威胁的类型与程度以及潜在的可能性等。相比较于Directive 2004/38/EC(关于欧盟公民自由迁徙)指令中提出的“清晰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15]各成员国在第三国亲属团聚的问题上应当依照FRD指令第17条的规定,采取合乎自然的措施巩固家庭关系,提案人在成员国居留的时间与家庭的基本状况,提案人与其来源国在文化社会领域的紧密程度等都是基本的考量因素。所以,该第6条采取的是一种综合平衡考虑的结果,即在社会公共秩序与所涉及的家庭关系方面是否应符合ECHR第8条的基本精神。公共政策包含了牵涉严重犯罪的观点,指令提到家庭成员不能参与恐怖组织或者支持恐怖主义以及不能支持严重分立主义的行为等。关于公共健康的问题,指令提到居留许可不能被扣留并且成员国在行使相关权力的时候,不能因为获得居留许可之后患疾病或者残废而实行强制性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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