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根据欧盟法院对FRD的解释也使法院意识到判例法在关于家庭成员团聚方面为各成员国直接设定了义务。坦佩尔峰会之后,欧盟理事会认为欧盟应当确保合法居留在成员国领土的第三国国民得到平等对待,以上更积极的政策应该是向欧盟公民一样授予他们权利和义务。家庭团聚不仅能带来家庭的团聚,而且被视为一项强化第三国国民融入欧盟的便利举措。
Family Reunification Directive(《第三国国民家庭团聚指令》)的全称为Council Directive 2003/86/EC of 22 September 2003 on the right to family reunification,2003年9月22日由部长理事会签署。
根据TEC《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49条的规定,该指令被转化为各成员国国内法的时期为2005年10月3日,转化期过后该指令的规定直接适用于各个成员国。[1]根据欧盟法院对FRD的解释也使法院意识到判例法在关于家庭成员团聚方面为各成员国直接设定了义务。[2]随着《阿姆斯特丹条约》的实施,第三国国民亲属团聚事务变成了“第一支柱”共同体事务的内容,在该方面欧盟会采取一致的措施。坦佩尔峰会之后,欧盟理事会认为欧盟应当确保合法居留在成员国领土的第三国国民得到平等对待,以上更积极的政策应该是向欧盟公民一样授予他们权利和义务。家庭团聚不仅能带来家庭的团聚,而且被视为一项强化第三国国民融入欧盟的便利举措。在指令的协商谈判过程中,各成员国对于保护的标准发生了争论,最后仍旧同意“至少等同于ECHR(《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标准”。[3]指令由八章组成: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家庭成员,第三章申请的提交与审查,第四章家庭团聚权利运用的要求,第五章难民的家庭团聚,第六章家庭成员的入境与居留,第七章惩罚与赔偿,第八章最后规定。(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欧盟第三国移民权利研究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