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第三国移民法调整的主要类型是各成员国在移民相关领域协调行动的最低标准,高于该标准的保护条件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自主设定。
目前,在欧盟层面调整第三国移民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文本是如下几个指令,即Family Reunification Directive(FRD)(《第三国国民家庭团聚指令》)、LTR Directive(LTRD)(《第三国国民长居者指令》)、Researchers Directive(RD)(《第三国研究者指令》)、Students Directive(SD)(《第三国学生指令》)与HQE Directive(HQED)(《第三国高技术移民指令》)。如上指令在第三国移民实体权利方面、操作程序方面以及基本人群的范围与定义方面,都给出了清晰的规定。
欧盟该类型指令的形成,是综合博弈的结果。既表现为历史上利益对立方长期理念政策的调整,也表现为一体化谈判过程中相对让步作出的妥协。
以家庭团聚移民为例。二战后初期,作为客籍劳工的外来移民并不倾向于居留客地,而是愿意回到本国、本族、本乡;但是实际收益的不断增多以及高文明社会的诱惑力,终究让移民工人认为永久居留是最好的选择。并通过申请亲属移民的方式将自己的家庭及其他社会关系转移到迁入地。如果说最初外来的是劳工,后来则越来越表现为亲属团聚,而且团聚后的亲属又会申请新的亲属加入移民大军,其一般表现形式为“一人带一家,一家带一族,一族带一村”。申请来欧定居的多来自西亚以及北非的马格里布国家信奉伊斯兰的群体,一个成年男子可以合法拥有四位妻子,而四位妻子都可以申请其原生家庭与原生社会关系成员以亲属方式予以团聚,从而使移民群体数量成倍放大。主要接纳移民的西欧各国为了限制移民采取了若干措施,例如规定一位成年男子只能申请一位合法配偶团聚;但是,申请人可以将其第二位妻子以“养女”方式提出,况且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对亲属的范围认定标准不同,该申请人完全可以到邻国递交申请,辗转实现成功团聚。除此以外,相关国家也实行了亲属移民的配额,由迁入国要求迁出国政府审核相关人员的资质,但是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贿赂本国官员,以“难民身份”申请相关团聚指标或者难民指标。总之,欧盟移民状况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相关政策实施的难度。为此,欧盟层面统一的规定和协调行动十分必要。(www.daowen.com)
与此相对的另外一个类型是对于高技术移民的争夺。近几年为了改变在国际人才竞争中的不利格局,欧洲各国不断修改其移民法令和政策,不仅大幅度降低移民相关指标,而且专门设立“蓝卡”技术工人标准,对于高技术人员和本国急需的人才予以优惠引进和鼓励长期居留,比如加大申请永居时受教育以及综合贡献的分值等。为了避免相关的恶性竞争,欧盟层面的统一协调在《第三国高技术移民指令》中有明确涉及。
无论什么身份类型的第三国移民,在进入欧盟区域后,优先适用欧盟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欧盟标准不予禁止或未涉及的领域由成员国立法规范。例如欧盟关于居留者申请永居资格的时间要求为4年,但是挪威为了更多地吸引劳工就设定为3年的优惠;关于研究人员由第一接待国进入第二国劳动力市场时,设定一致性的规定就是对各成员国任意争夺别国人才的一种限制。
总之,透过第三国移民类型的一般性规定,可以分析得出欧盟建立最低移民调控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弥合成员国内在矛盾,实现欧盟地区的综合协调发展,从而提高欧盟作为单一经济体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优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