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的规定,非歧视性原则本身就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地区性和国际性的条约中均被列入“公民权利”的范畴。欧盟语境下,《欧共体条约》第12条明确规定了非歧视性原则,即“在适用本公约的范畴内以及不减损本公约其他条款之下,基于国际产生的任何歧视都应当被禁止”;第39条规定,“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工人自由流动应当消除在就业、取得报酬以及在就业条件方面产生的国际歧视”。非歧视原则下的平等待遇在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第三方联系协定中比较常见被引用。非歧视性平等待遇作为基本的原则广泛适用于第三国移民的移民行动和生活当中。欧盟一体化的推动第一阶段在于在欧盟各成员国境内承认各国公民的普遍平等,目前处在将其基本自由与权利向第三国国民推进的第二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它是作为各类具体权利的补缺工具而予以运用。同样我们在以下案例中对其进行分析:
在Office National de l’Emploi Belge v.Bahia Kziber一案[37]中,Kziber女士与其拥有同样国籍但已经退休的父亲生活在比利时,她在上诉审中声称反对比利时政府拒绝支付其特定的失业保障金。在法院引用编号为1612/68的条例第7条第2款直接适用于该案并且以编号为1408/71的条例关于解释“社会保障”的内涵时指出,社会保障的失业保险分支应适用于该案件,并进一步指出,“工人”的概念既包括正在从业的工人,也包括已经因为年龄原因或者工伤原因退休的工人。在该案之前的Belbbouab案中,Belbbouab生于阿尔及利亚并在法国工作,阿尔及利亚在1963年独立之前是法国公民,但在阿尔及利亚1963年独立后,Belbbouab的身份从法国公民变成为阿尔及利亚公民,但他成功地获得了他的补偿权利。法院认为,一方面移民工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换他们的工作、不能投诉他们的雇主,并且没有任何相应的报复措施。在通常情况下充斥的移民工人是作为一种降低工资的有效工具而存在并暗中破坏了那些有才能的工人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冗员和不可接受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导致的非自愿退休,就成为其接受诸如被驱逐之类的更进一步的惩罚的原因。平等待遇问题在著名的Van der Elst一案中也有所涉及。[38](www.daowen.com)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欧盟通过发展判例法在一般就业市场领域不断推进欧盟公民与第三国国民之间的平等待遇。但是,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就业市场都会对第三国国民开放,比如公职机关和重点保密行业。案例披露的情况从某种角度看都是个案,在实际工作环境当中因为身份、文化、信仰甚至服饰等原因所导致的差别待遇却是常态,相关内容会在第五章予以分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