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第三国移民家庭团聚权研究成果

欧盟第三国移民家庭团聚权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根据比利时相关法律,该项权利仅授予居住在比利时的本国人,比利时本国工人的家属是不能领取的。所以,作为欧盟公民的第三国国民的家庭成员,其可以享有最初仅由欧盟公民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最明显的权利就是可以在欧盟境内自由迁徙。

欧盟第三国移民家庭团聚权研究成果

这里的家庭成员指的是来自第三国非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因为其作为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享有到欧盟成员国团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不独立的权利,是派生性质的权利(从其作为欧盟公民的亲人那里获得),这一权利区别于凭借工作合同而在欧盟境内自由迁徙并享有其他权利的工人,因为后者的权利是自主性质的,是凭借其个人身份获得的。这种区分可以从两个案例——Deak案和Taghavi案中得以分析:

第一个案例的主人公名叫Deak,他是与其意大利籍母亲一起生活在比利时的匈牙利国民,要求失业救济。在编号为1612/68/EEC的条例[34]第7条第2款规定,成员国工人仅因为其客观工人身份和工作居住在成员国土地(其本国土地与作为其扩展的其他成员国土地)上的简单事实就可以领受各种法律上的利益,无论其是否与一个就业合同相联系。ECJ欧盟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作为成员国工人的家属其应当享有相关的利益,而这与其是否来自于第三国是没有关系的。[35]

第二个案例的主人公名叫Taghavi,一个嫁给意大利人并生活在比利时的伊朗人,其请求按照比利时地方法律领取残疾人保障金。但是根据比利时相关法律,该项权利仅授予居住在比利时的本国人,比利时本国工人的家属是不能领取的。1612/68/EEC第7条第2款也并不禁止成员国将该项权利授予作为本国国民的其他国家国民的亲属。(www.daowen.com)

这两个案例都提到了编号为1408/71/EEC的社会保障条例[36]中关于家庭成员享受利益的内容,声称作为第三国国民的家庭成员有资格享受“家庭利益”,而不是授予“私人的”或者凭借自己的工作身份而获得的个人权利。在Deak案中,法庭也作了如下陈述:无论作为成员国国民的移民工人的家庭成员的国籍如何,都有权利主张按照成员国立法规定本应提供给失业的本国工人的家属的利益……而涉及各成员国法庭的特定的失业救济金,则仅受益于基于自身条件寻求工作的年轻人并且不能是因为作为工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而获得。

所以,作为欧盟公民的第三国国民的家庭成员,其可以享有最初仅由欧盟公民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最明显的权利就是可以在欧盟境内自由迁徙。根据1612/68/EEC的条例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任意成员国国民工人的家庭成员(不论国籍来源),可以进一步凭借家庭的缘故享有更丰富的权利,诸如在欧盟境内居住、就业、受教育(普通教育、学徒训练与职业培训)以及领取社会保障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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