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居留权与Forcheri诉Belgian案

居留权与Forcheri诉Belgian案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留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目前阶段,第三国移民主要由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实体法调整,而且主要是结合第三国国民的就业问题予以解决,其主要是依靠所谓的“居留许可证”制度实现的,即根据第三国国民的雇佣合同,分为居留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和雇主许可证。在Forcheri v.Belgian一案中,法庭判决指出,受雇于共同体的各官员在成员国境内,拥有共同体法给予各成员国国民的所有利益,诸如迁徙自由、定居置业自由以及享受社会保障。

居留权与Forcheri诉Belgian案

居留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实际上,在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的法律语境里,第三国国民的入境权是其居留权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Directive 2004/38/EC将合法的居留分为三种情况:第6条所规定的3个月以下的短期居留;第7条规定的3个月以上的长期居留以及第16~18条规定的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e)。居留权的限制条件由编号(EC)1612/68号的条例规定,共同体的居留许可可以因为共同体的公共秩序、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方面的原因予以拒绝。目前阶段,第三国移民主要由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实体法调整,而且主要是结合第三国国民的就业问题予以解决,其主要是依靠所谓的“居留许可证”制度实现的,即根据第三国国民的雇佣合同,分为居留许可证、工作许可证和雇主许可证。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欧盟有些国家实行的是单一许可证制度(居留许可证),有些国家实行的是两种许可证制度(居留许可证与工作许可证),还有一些国家实行的是3种许可证制度,如比利时要求雇主只有在符合“欧共体优先原则”的情况下才可申请雇佣第三国国民。但是,工作许可证的取得是批准移民就业居留的前提条件,第三国国民应当先向迁入国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作许可证。因此,各成员国国内劳动力市场准入的条件和要求就直接决定了第三国国民能否实现进入该国和成功居留的权利。各成员国针对第三国国民实行的劳动力市场准入条件措施主要有两种:配额制度和劳动力市场考核标准制度。在Forcheri v.Belgian一案中,法庭判决指出,受雇于共同体的各官员在成员国境内,拥有共同体法给予各成员国国民的所有利益,诸如迁徙自由、定居置业自由以及享受社会保障。并进一步指出,这种利益的享有“无论国籍”。这被解释为在无形中创造了将非共同体的第三国国民吸收入成员国的一条新规则。(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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