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第三国国民无论持有何种签证类型进入欧盟境内,都必须符合欧盟关于第三国国民入境的基本条件:①第三国国民持有可以有效证明通过边境检查的文件;②第三国国民出示证明文件显示其停留的目的和条件符合合法文件确定的内容;③合法的文件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经济来源与收入;④第三国国民不得是“不得入境人员”;⑤第三国国民不得对公共政策、地区安全以及成员国关系产生威胁等。在欧盟法上,获得入境权的第三国移民包括如下几种情形:①持有《申根协定》所规定的短期签证短期入境经商、旅游;②持有家庭成员团聚签证入境;③持有学生签证以学习为目的和研究人员签证以研究为目的的入境;④持有工作签证以受雇工作或者以自雇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等为目的的入境;⑤申请难民获得批准的合法入境资格;⑥申请难民被拒或者签证超期滞留或者非法移民活动中的受害者,证明有正当理由[31]不能遣返或者驱逐而给予的暂时性入境或者居留许可。1986年《斯特拉斯堡出入境权宣言》第10条也明确规定了在入境权问题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救济权利[32](下一节相关内容提及)。以发生于1994年的Van der Elst一案为例,Van der Elst是一家注册于比利时并在法国承包工程的公司,其雇用的工人来自摩洛哥,该部分工人全部持有合法的由比利时政府签发的就业和工作许可证。该公司收到了来自法国地方政府的工作资质质疑。欧盟法院ECJ在审理后认为,法国政府对该批工人要求应该持有来自法国政府颁发的工作许可的要求违反了编号为(EC)1612/68的欧盟条例第49条的规定,强调该批工人合法地持有比利时政府颁发的工作许可并居住于比利时,其入境的签证已经赋予他们进入法国的权利,不需要另外的批准。[33](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