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移民自由权与Iletmis先生诉土耳其政府案研究

欧盟移民自由权与Iletmis先生诉土耳其政府案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第三国国民而言,迁徙自由包括在欧盟内部的迁徙自由和欧盟外部的迁徙自由。下面,我们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两个案件,来分析迁徙自由权在内国法与欧盟法上的意义和内涵。第一个案件是Riener小姐诉保加利亚政府禁止出境案。[29]第二个案件是发生于2005年的Iletmis先生诉土耳其政府案。Iletmis为土耳其裔,持有德国居留许可并于1975年至1992年间生活工作于德国,在其于1992年回土耳其探亲被当地警方逮捕的时候,已经在德国育有两子并在德国入学。

欧盟移民自由权与Iletmis先生诉土耳其政府案研究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4条的规定,自由迁徙的权利包括离开某国的自由、进入某国的自由和在该国内活动的自由三大方面。第三国国民的自由迁徙的基础性规定来自于《建立欧共体条约》(TEC)第61条,其中a款规定可“为难民(displaced person)提供暂时性保护”;b款规定,联系“难民、移民和第三国国民权利的保护领域”,立法目的是“为了区域的自由、安全与公正”,而非一种外来移民的自由移动,因此,欧盟法上关于此项权利实行的是一种称为“侧面的措施”(flanking measures)的非直接规定。

对于第三国国民而言,迁徙自由包括在欧盟内部的迁徙自由和欧盟外部的迁徙自由。欧盟内部的迁徙自由除了3个月以下持有申根签证(3个月的签证有效期结束后,持有该签证人员需要再次申请并获得该签证才有资格进入欧洲大陆相关国家),就是持有各个成员国以各种条件(家庭团聚、就业、学习研究等)签发的居留许可。就地理范围而言,既包括欧盟成员国所辖的地域,也包括特殊情况下非欧盟成员国的申根签字国(挪威、冰岛、瑞士等)。规范后一种情况的法律主要来源于基于《建立欧共体条约》(TEC)的各种次级立法(如《第三国国民家庭团聚指令》、《第三国国民学生指令》、《第三国国民研究者指令》、《第三国国民高技术移民指令》等)。持有该类签证的第三国国民只能在签证发放国合法居住,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自由移动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并且在该持有人到达另一成员国时有义务注册并在有效期经过后可能会面临被驱逐的命运——在合法的居留期间内,这是其与欧盟公民之间唯一的区别。欧盟外部的迁徙自由表现为第三国移民在欧盟境内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第二次移民”(Secondary Immigration)。一方面,因为各成员国在制定第三国移民政策均会考虑本国的劳动力就业市场状况、不同种族信仰文化组群的融合程度等,这样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而发生的政策时紧时松都会被其他的成员国迅速感知,而间接地促使他国该领域内的政策相应地变化;更不用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欧洲很多国家已经开始承认同性婚姻[28]导致在不承认同性婚姻国家居留的人士可以以家庭团聚的方式(或者非婚的同性伴侣的方式)向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申请移民。另一方面,第三国移民问题总是与国际人权保护联系在一起,一些国家在处理该类问题的时候按照相关国际法的要求建立的标准比较高,另外一些国家采用的标准可能相对较低,即便是按照“第一国接受原则”接受了相关难民,但是因为“避难选购”(Asylum-shopping)问题的存在,仍旧会导致各国之间在移民问题上的争执。所以,长远来看,欧盟各国在第三国移民问题上协调采用共同的政策是不变的趋势。

总体来看,《欧洲人权公约》的法律体系与欧盟法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没有形成关于第三国国民的一般性的自由迁徙权的规定,但是另一方面两个法律体系又都在事实层面,无论是以案例法的形式还是制定法文本形式,明确地支持第三国移民在入境还有居留上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更注重在单一国家内部的移动自由,后者更关注在欧盟法层面下的欧盟各成员国境内的移动自由。不过在现实中二者的实行情况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影响的。下面,我们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两个案件,来分析迁徙自由权在内国法与欧盟法上的意义和内涵。(www.daowen.com)

第一个案件是Riener小姐诉保加利亚政府禁止出境案。奥地利籍的Riener小姐在保加利亚成立了一家专营咖啡进口的公司,因为欠保加利亚政府15万欧元的税款而被禁止在9年时间内离开该国。欧洲人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加利亚当地政府无权禁止个人自由迁徙的时间长度,特别是其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该人在离境的情况下会对税收的征缴构成威胁。[29]第二个案件是发生于2005年的Iletmis先生诉土耳其政府案。Iletmis为土耳其裔,持有德国居留许可并于1975年至1992年间生活工作于德国,在其于1992年回土耳其探亲被当地警方逮捕的时候,已经在德国育有两子并在德国入学。地处伊斯坦布尔市(土耳其首都)的土耳其国家安全法庭以分裂国家的罪名认可了警方的逮捕及对其护照进行没收的行为,并决定禁止其在15年内离开土耳其。表面上看,这样的判决符合《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8条关于自由迁徙的禁止条件,比如“有合法的理由”、“涉及刑事犯罪”、“为了国家安全”以及“出于社会的需要”的目的等,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在审理后却认为:在没有具体证据证明个人参加非法组织并触犯刑法的情况下,以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为名对个人予以行动上的限制是仓促的和不合理的。[30]欧洲人权法院更进一步扩大解释了自由迁徙权的范围,即一个国家拒绝签发或者更新护照及其他旅行法律文件的旅行禁止和边境管控措施是对个人迁徙自由的“直接干预”,这样的干预还包括对签发的证件征收极端高额的费用,要求详细解释旅行的路线,要求提供返程机票以及禁止没有丈夫同意的妇女离境,等等。

从以上两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有离境的自由,但是在欠税、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可以被禁止。此外,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上看,禁止的理由还包括逃避军事义务、处于破产程序之中或者不履行关税义务等,特别是个人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至少像在第一个案例当中,个人拥有在另一国的合法居留权的时候,这种禁止很有必要。但是,从目前欧洲人权法院的Case Law的实际情况看,法院保护个人免受那些任意的和不合适的干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