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事会第(EC)2725/2000号条例,关于有效适用《都柏林条约》而建立指纹比较的EURODAC;[16]2.理事会第2001/55/EC号指令,关于为大规模难民提供临时性保护以及促进接受这些人员和承担后果的成员国之间平衡的最低标准;3.理事会第2003/9/EC号指令,关于成员国接待避难申请者待遇的最低标准;4.理事会第(EC)343/2003号条例,关于对第三国国民在某一成员国提出避难申请成员国责任的确定规则和机制,简称《都柏林条约》;5.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491/2004/EC条例,关于在移民和避难领域为第三国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计划;6.理事会2004/83/EC号指令,关于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员作为难民或需要国际保护人员资格和地位以及给予保护的最低标准;7.理事会第2004/904/EC号决定,关于建立欧洲难民基金的决议;8.理事会第2005/85/EC号指令,关于批准和撤销难民地位程序最低标准;9.理事会第2006/688/EC号指令,关于建立成员国在避难和移民领域措施的共同信息机制;10.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C)1905/2006号条例,关于在移民与避难领域建立为与第三国合作提供资金援助的发展合作计划;11.理事会第2006/688/EC号决定,关于建立成员国在避难和移民领域措施的共同信息机制;1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572/2007/EC号决定,关于作为加强和管理移民流动一般计划的组成部分建立2008年至2013年期间欧洲难民基金;1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C)862/2007号条例,关于共同体关于移民和国际保护的统计资料。(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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