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一体化法律由基础性条约(及其修改条约)、次级法律文件与外部法律文件三大部分构成。
基础性条约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即《巴黎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后两个条约为1957年签署的两个《罗马条约》),基础性条约的修改条约指的是《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与《里斯本条约》。因为基础性条约及其修改条约在等级上的权威,其相关条款具有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的效力。次级法律文件是指根据欧盟的基础性条约规定的欧盟机关颁布的各种法令,共分为5类: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Recommendations)、意见(Opinions),这类派生法来源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的规定,“为完成任务并遵循本条约相关条款的规定,欧洲议会(协同共同体理事会)、理事会与委员会应制定条例,发布指令,做出决定,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第249条同样规定,条例具有法律的直接适用效力,无需再经过任何其他法律程序转化或认可,并可由公民个人据此直接主张权利。指令的实施分两个阶段,转化期间需要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才能适用,转化期过后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决定直接适用于特定对象。条例、指令与决定具有约束力,属于Binding legislation(有约束性的立法)。建议和意见作为指导性规范工具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属于Non-Binding legislation(不具约束力的立法)。外部法律文件是指欧盟与第三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协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00条的规定,该类协定对于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目前欧盟已经签署的第三国联系协定主要包括:《欧洲经济区(EEA)协定》、《瑞士协定》、《安卡拉协定》(与土耳其)、《与巴尔干国家的协定》(包括阿尔巴尼亚、马其顿、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克罗地亚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和中亚国家的协定》、《欧洲—地中海协定》、《欧洲—ACP国家协定》(ACP国家指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欧洲—智利联系协定》等。这些协定所约定的内容不尽相同,其中EEA协定规定的双方合作范围最为广泛,涉及研究与技术、信息服务、环境、教育、社会政策、消费者保护、中小企业、旅游等,而与中亚各国的联系协定,则仅仅涉及来自这些地区的移民工人在欧盟区域内享受非歧视待遇。(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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