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作者看来,欧盟第三国移民法的当前困境,从根本上说是欧盟作为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主体在特定世界背景下的产物,是其理想与现实、(个人)人权与(国家)主权、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巨大张力所造成的一种必然结果。
从理想与目的的角度看,自启蒙运动以来,欧洲一直是世界文明秩序的中心,带动着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的发展,也输出着引领时代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这样的价值观以人类普遍的自由与平等为基础,向人类权利体系的各个方面扩张,这在西方被称为“权利扩张”(extension of rights),而这种权利体系要求以普遍的人类与人性为基础,不受种族、阶级、国家、意识形态、文化、历史、宗教信仰、性别、受教育程度与收入水平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这样的理想或者“理念”在战后由欧美人主导制定的《联合国人权宪章》、《欧洲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诸多国际法文件与地区性法律文件中得以清楚地呈现。而且就欧洲内部而言,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欧洲各国也普遍抛弃了以“理想主义方式”(Ideal)追求“乌托邦国家”的超越性的治理模式,而寻求坚实地推进政治制度的改良和法律的完善,逐步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均衡发展,为此各个国家或早或晚都将以“建设福利国家”作为自己的治国目标,并随着欧洲地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将这种建设模式的成果,也就是“个人权利的扩张”惠及普遍的欧洲(欧盟成员国)居民,“欧盟公民”的出现以及各种一体化法律文件中的公民权利与保障就是最好的例证。
但是,与理想主义追求相对的是现实的新兴状况和手段上的滞后。二战后新技术革命的出现和普及,不仅带动了欧洲地区的复兴,也使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空运、陆路、海运交通方式的加速发展,世界经济的规模化一体化,世界人口的增长等因素导致世界范围的人口流动速度越来越快与规模越来越大,并成为不可遏制的潮流,这种现象在欧洲也不例外。就像本文前面所言,相较于北美与澳洲这类传统的纯粹移民输入地区,历史上欧洲是典型的移民输出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战后的世界局势的发展,导致欧洲在国际格局包括世界人口流动格局中的地位发生急剧变化。因为欧洲地区与亚洲大陆相连,毗邻非洲,与战前欧洲各国的亚非殖民地十分靠近,战后的移民潮凭借地缘政治、历史文化上的渊源、法律体系的相似性等联结因素涌向欧洲,致使欧洲成为接纳各类移民,特别是原殖民地移民的最主要地区。无论欧洲地区的政策制定者还是移民政策的制定者,在一波波的移民浪潮面前,都是在被动的心态中适应这一结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抗拒中被动地予以回应。
移民的涌入在经济上必然带来目标岗位工作机会的减少,在社会政策上带来住房、求学以及相应的福利要求,在文化上必然带来移民社区的增多,文化多样性以及移民融合等问题,对欧洲地区原有的核心生活方式构成挑战,从相当程度上冲击着欧洲的各个“福利国家”的真正实施。以价值观为例,比如在欧洲各国的穆斯林移民社区中,时不时传出的“荣誉谋杀”。2012年5月,笔者在瑞典南部城市马尔默附近,当地报纸曾广泛报道了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件。马尔默市一位中东穆斯林青年女性移民被杀死于其男友住所,而经警方调查凶手即是其亲生哥哥,而且其哥哥之所以这么做,据称也是为了执行“家庭会议”的结果。其后经警方调查发现,作为穆斯林家族的成员,特别是女性成员,其个人婚恋需要经过家族内部长老特别是父母亲同意,而该女性父母认为其男友为异教徒,而且两人作出了婚前不该作出的行为,已经对家族的名誉构成玷污。所以,经家庭会议决定,由其哥哥执行洁净礼仪,将该女性从家族名单中彻底清除。该案对当地的市政治理提出了挑战,案发后凶手被警方逮捕,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围绕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争论不休,支持有罪与反对有罪的人群都举行了抗议游行,并且该案成为当年竞选的一项主要辩论主题。
虽然在各个实行“福利政策”的国家,都提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都要求“个人的贡献”与“个人应该享受的利益”平衡,但是在面对第三国移民群体时,却又自相矛盾地实行起“双重标准”,认为移民的到来只是挤占了国家的福利,而全然忘记了每一个合法居留特别是合法工作的移民都在“按月支付税收”。因为权利义务的对等平衡,作为参照的对象,除了作为公民的个人之外,还有作为社会事务管理者的政府,那么,政府在对移民进行管理时,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Rights),还是在承担自己的责任(Duties)?这样的区分又有什么不同?同时,作为欧洲核心价值观的人权理念应当惠及包括移民在内的每一个生活在一片天空下的人,但是当自由、平等这样的神圣权利、博爱的普世精神以及派生出的种种权利碰到“身份”问题(只是凭借“入境”或者“居住”时间长短、先后不一而产生)时,这样的神圣性和普世性似乎就开始打了折扣?“福利国家”也似乎开始变成一部分人的国家?以上种种无一不是对欧洲理想以及欧洲地区推行的种种理念的巨大讽刺。
在这样的(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历史运动当中,我们看到的是个人人权的不断彰显,或者说是“权利的扩张”,要求不断冲破传统的主权国家因为凭借主权观念所带来的“边境之墙”,为了更好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进入可以提供给自己更好更多机会的新的区域,即便是这样的区域在现有的人类法律中被认为是“别人的国家”或者是“别人的土地”,但是对于理性追求个人幸福的人来说,只有为自己带来真实利益的土地才是“自己的土地”和“自己的国家”。虽然说这样的权利要求是作为人最基本、最普遍的权利,但是在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移民主体的自愿性移民或者躲避战乱、饥荒、极权与宗教迫害等原因的难民当中表现最为明显,而且在碰到传统的国家主权单一保护“自己人”的时候就遇到强大的抵抗,因为这样的要求的确给传统的主权国家因为凭借单个主体主权而产生的对自己所属国民的保护与利益带来挑战与压力。一方面看,个人有离开自己国家寻求自己所认为的幸福的权利,该项权力已经由现代国际人权法,如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14]所确认的,在欧洲地区也被ICCPR第12条第3款,Fourth Protocol of ECHR第2条第3款所确认。[15]人权委员会更是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凭借自己所属国签发的有效证件(如护照)前往任何一个其他国家,无论是基于永久定居的理由还是申请避难的理由;[16]另一方面,国际法上包括欧盟法上赋予国家可以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内情况需要,拒绝非本国国民进入自己的领土。[17]所以,人权与(国家)主权就成为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这在历史上长期都没有过“大一统”的“碎片状的”的欧洲就表现得更加突出。
由此可见,欧洲各国面临的绝对不是简单的“因为移民而带来的问题”,而是有着深刻的政治理念、经济结构、文化模式与生活态度等原因,但是所有问题的解决,必须从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法律出发。
【注释】
[1]《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69条。
[2]《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8条。
[3]1951年4月18日在巴黎签署。
[4]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
[5]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www.daowen.com)
[6]1992年2月7日签署,1993年11月1日生效。
[7]Flash Eurobarometer 155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08/12/2003-16/12/2003)-Report,p.22,p.25.
[8]1990年6月15日签署。
[9]李世安,刘丽云等:《欧洲一体化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5页。
[10]Ferruccio Pastore,Visas,Borders,Immigration:Formation,Structure and Current Evolution of the EU Entry Control Syst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88.
[11]European Council agrees JHA work programme for 2005~2010,Sunday,28 November,2004,www.euractiv.com,and see at http://news.sina.com.cn/w/2004-11-09/09124183451s.shtml,访问时间:2013年3月15日。
[12]Hans G.Nilsson November 2002 Decision Making in EU Justice and Home Af fairs:Current Shortcomings and Reform Possibilities,SEI(Sussex European Institute)Working Paper No 57.
[13]http://edu.sina.com.cn/a/2012-07-30/1530217702.shtml,访问时间:2013年3月15日。
[14]该条规定,任何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自己的国家
[15]虽然这样的权利可能因为具体个人触犯刑事法律而受到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以对该个人的基本移动自由权利原则的损害为前提。见Human Rights Committee,General Comment No.27,2 November 1999,UN Doc.CCPR/C/21/Rev.1/Add.9,para2.
[16]Human Rights Committee,General Comment No.27,2 November 1999,UN Doc.CCPR/C/21/Rev.1/Add.9,para.9.see also,Human Rights Committee,Vidal Martines v.Uruguay.Communication No.57/1979,23 March 1982.
[17]ECtHR 28 May 1985,Abdulaziz,Cabales and Balkandali v.United King ,Application nos.9214/80,9473/81,9474/81,p.67,但是拒绝权力的行使不以不公正地干预人权为前提,相关欧盟条约也暗示,国家允许个人进入该国领地也意味着对该人承担人权保障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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