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欧洲地区各国移民法律与相关政策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现在的欧盟的状况),并导致出现了一系列困境和真实的问题。其内部精英不断流失,对外无法吸引优秀人才,致使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文化竞争优势不断丧失;外部各种类型的移民不断增多,特别是在21世纪出现了很多有组织犯罪带来的非法移民(包括偷渡、人口贩卖等)以及与之伴生的巨大的“Black Worker Market”(黑工市场),这类移民和市场游离于欧盟和成员国正常的法律监管之外,对社会的稳定以及良性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
当然,我们可以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分析如下原因:
1.欧洲地区移民法与政策开始实施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无论是欧盟成立前还是成立后的一段时期,欧洲各国在移民政策上保守僵化疲于应对,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内部因为利益纠纷不断,难以形成一致的对外政策,也使相关法律的实施大打折扣。总体而言,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在世界格局中的急剧变化有关,欧洲各国在移民政策与相关法律的调整程度与灵活性上不能和传统的移民国家相比,从而造成顾此失彼、应对失措。
2.欧盟决策机制中的低效率。欧洲经济发展不平衡,新老欧洲在文化背景、制度传统甚至宗教信仰等方面差异巨大,欧盟层面决策机制中的“一致同意”导致很多事项议而不决,或者决而不行,或者各自为政,致使欧盟整体决策效率低下,谈判经常停顿或者没有任何实质进展。通过的决策在实行过程中因为各国的bargain(讨价还价)使具体执行人员无所适从。(www.daowen.com)
3.欧盟各机关权力有限。《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之后,已经在欧盟一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权力机关,比如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但是关于欧盟的发展前景,也即欧洲各国是不是朝着一个共同国家发展的问题仍存在巨大差异(其实质也就是各成员国在主权让渡问题上的保守或者说是谨慎),对于欧盟各机关的权力迟迟无法达到应有的高度,比如由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政府分享提案权;欧洲议会虽然经过普选,但是长期只能拥有咨询权;欧洲法院与各个成员国最高法院的关系尚待理顺(比如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4.所谓的“民主赤字”,即欧盟各种政策特别是移民难民事务的政策决策中,缺乏民主监督和相关制约,常常是各主权国家的幕后交易和讨价还价。民主赤字现象的发生,必将导致欧洲民众与一体化努力之间的疏离。在各种“过渡期”与程序期限的安排与设计中,常常使各机关不能充分沟通和有效协商。以欧洲议会行使的咨询权为例,因为理事会与议会的工作节奏不同,当理事会已经作出或者部分作出决议时,议会或许正在修改Council Working Group(理事会工作组)提交的原始议案。[12]
5.移民政策转向后的犹豫。《阿姆斯特丹条约》之后产生了深化第三国移民政策的一体化努力趋势,各国的重点应该是进一步让渡相关管理权限,在欧盟一级实现共同的主张。但是各国出于本国的需要仍旧自行其是。例如2011年英国收紧签证政策,取消Post Study Work签证(即“毕业找工作签证”简称PSW签证),导致其他国家随后跟进。[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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