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移民法一体化:成果与局限

欧盟移民法一体化:成果与局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和生效毕竟拉开了欧洲移民政策一体化的帷幕,为各成员国在移民事务方面协议框架下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此,在移民事务领域,欧盟真正获得了部分处理移民事务的权力。②欧盟实行共同避难政策,各国实行统一标准,既体现人道精神,又便于操作,强化同难民原籍国与过境国官方的合作,既最大限度地满足难民的避难意向,又有效打击了非法移民。

欧盟移民法一体化:成果与局限

欧盟法律一体化是随着共同体的逐步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欧盟的一体化由四个基础性条约构成,即《欧洲煤钢共体条约》、[3]《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4]《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又称为《共同体条约》)、[5]欧洲联盟条约》(因为在荷兰小城马斯特里赫特签署,又被称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6]。其中,《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其生效不仅标志着欧盟的成立与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形成,而且欧盟公民的提出,也标志着公民自由流动的基础性权利在欧盟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尊重。因为国籍、公民身份(针对第三国国民则为“外国人身份”)是移民法的身份基础,而迁徙自由权又是第三国移民的核心权利内容(其他权利由其派生),因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也标志着统一的欧盟移民对外政策已经形成。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署和生效以前,对于由单一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各国移民政策不统一造成的困扰、难民的“避难选购”(Asylum-shopping)等问题,各国民众也普遍要求对其进行移民法的协调和统一。[7]。各国尝试着组成了TREVI Group,翻译为“特莱维小组”,该组织最初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而成立,后来因为非法移民问题不断突出而获得了管理非法移民的的工作权限。就其本质而言,是在一体化政策形成之前,活动在欧洲地区的一个多国警察部队,分享相关的警务情报,进行相应的警务培训并开展业务领域的合作等。《申根协定》也统一了在3个月以下的第三国国民短期停留的领域内进行信息互享以及安全合作。此外,《都柏林公约》[8](全称为《关于由国家负责避难申请的评估决定的公约》)确定了移民法领域重要的“第一国接受原则”(first host country),即无论是接受移民申请还是非法移民的遣返,都由“第一国”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如上所有这些合作,都是基于各国主权而展开,因为执行过程中的不统一而招致了很多批评。

但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和生效毕竟拉开了欧洲移民政策一体化的帷幕,为各成员国在移民事务方面协议框架下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形成了欧盟的三大支柱,即共同的经济事务(《马约》第一至四编,并扩大到教育环保、消费、公共卫生及欧洲交通网络等领域)、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马约》第五编)、司法与内政事务合作(《马约》第六编)。《马约》第六编第12款规定,本编所涉及任何领域的增强型合作均应着眼于促使联盟更快建立发展成为一个自由、安全和司法领域的地区(The Area of Freedom,Security and Justice,简称AFSJ),包括个人迁徙自由、外部边境控制、避难等移民法律的内容即属于该部分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各成员国基本上都局限于对共同立场及建议所作出的承诺,并不积极地充分利用采取共同措施的可能”,[9]同时Unanimity(一致同意)的表决方式也限制了一体化机制的作用。

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1997年6月完成了对《马约》的修改,改动最大的部分是移民政策。从此,在移民事务领域,欧盟真正获得了部分处理移民事务的权力。《阿约》生效实施4个月后,欧盟首脑召开了专门针对司法与内务事务的坦佩尔峰会。坦佩尔峰会强调为了促进移民的自由流动需要增加移民政策的透明度和相互合作,通过强化欧盟框架下的立法与管制能力从而有效推动了相关规范的整合,其特别提出的“自由流动不应被视为欧盟公民的排他性权利”,标志着欧盟层面的移民政策进一步向第三国移民转向。但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限制了政策的实施。如峰会确定的5年过渡期中,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分享提案权,部长理事会仍然采取一致同意的表决机制,欧洲议会仅仅享有咨询权。过渡期之后,理事会仍将以一致同意或者Co-decision(共同决策)的表决方式决定移民、避难和边界控制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以及是否运用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限定多数投票)的投票机制。同时,也将在成员国中以一致同意的方式表决欧盟委员会是否应该享有唯一的提案权。(www.daowen.com)

此后通过2000年的《尼斯条约》,2001年12月14日~15日召开的拉肯欧盟首脑峰会充实和完善了坦佩尔会议制定的指导方针和目标,巩固了阶段性成果。2002年6月21日~22日召开的塞维利亚峰会中各方分歧很大,许多专家认为以控制为导向的移民政策有抬头的倾向。直到2004年底,欧洲议会通过了新任欧盟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负责司法和内务事务的意大利籍委员Franco Frattini上任后推动于年底提出了著名的“海牙计划”。[10]“海牙计划”涉及AFSJ各个领域的问题,包括公民身份与基本权利、避难与移民、边境控制、有计划地打击有组织和恐怖主义犯罪、司法合作等,在移民领域提出如下问题:①确认合法移民、教育、就业对于“增强欧洲知识型经济与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强调公平对待合法居留的第三国国民,并且要求为来自第三国的移民创造全面地参与社会的平等机会。②欧盟实行共同避难政策,各国实行统一标准,既体现人道精神,又便于操作,强化同难民原籍国与过境国官方的合作,既最大限度地满足难民的避难意向,又有效打击了非法移民。欧盟为此将建立遣返押送部队,规范签证审批,并建立“外部边境管理署”。③欧盟各国同意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放弃一票否决权,实行理事会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在《欧盟宪法条约》规定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正式生效前,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④运用生物统计学(biometrics)和信息系统来辅助司法与内务事务。[11]

由此可见,在可预见的将来,欧盟关于移民的工作思路和重点不再是以边境控制为中心,而是继续采取系统、全面、综合、统一的移民与避难政策,深入推动移民政策一体化的进程。但是这一过程将是曲折复杂甚至是反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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